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利润分
配政策,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强化回报股东意识,积极回报投资
者,公司依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订)
》等文件要
求以及《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充
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
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的制定以公司战略目标和可持续发展为根本导向,基于对投资规划、企业经营实
际、社会资金成本、外部经营环境、股东意愿与要求等因素的系统分析,全面考量了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诉求,以及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发展目标、盈利水平、现金流量状况、项
目投资资金需求等关键要素。通过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投资者回报机制,本规划旨在对
利润分配作出制度化安排,确保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秉持回报股东与可持续发展并重的原则,在重视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的同时,兼顾
公司的长期发展需求。公司充分尊重股东诉求与利益,在保障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致力于为
投资者提供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同时,结合公司当前经营状况和业务发展目标,合理规
划现金分红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和自有资金的使用,以促进公司稳健发展,最终实现股东长
期价值回报。
三、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及优先顺序
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用股票方式进
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
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为正值;
重大资金支出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超过 5,000 万元;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三)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
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
利分配预案。
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
其占用的资金。
(五)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如果公司当年现金分红的利
润已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或在利润分配方案中拟通过现金方式分红的利润超
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的部分,在公司具
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
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
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公司因特殊
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
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以及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
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
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
据就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
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
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
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方
式审议批准。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
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公司股东回
报规划,并根据公司预计经营状况、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根据投资规划、企业经营实际、社会资金成
本、外部经营环境、股东意愿和要求,以及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确需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应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的议案
需要事先征求社会公众股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此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有关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经特别决议批准。
六、本规划的实施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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