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科陆电子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4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核
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
就的核查意见
情形,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行权
的情形。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且属
于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在考核年度内绩效考核均合格,且公司
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已达成、符合其他行权条件;可行权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合法、
有效。
期权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的考核结果相符。
综上,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次激励计划的
有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可行权
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符合行权条件的 110 名激励对象共
计 1,482 万份股票期权办理行权所需的相关事宜。
二、关于注销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中,11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
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2 名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绩效考核不合格,不符合首
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其该部分可行权比例为 0。公司将前述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
划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次激励计划的
有关规定,同意公司注销 412 万份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