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套期
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
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卧龙电气驱动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包括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及商品期货
套期保值业务。
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日常业务需要,与境内外具
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
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货币互换、利
率掉期、利率期权及其组合等衍生产品业务。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以规避公司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从
事买进或卖出交易所期货或其他衍生产品合约,实现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
价格风险的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期货合约、远期/互换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
合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
“子公司”)。子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视同上市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适用
本制度。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套期保值行为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
定。
第二章 业务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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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须
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金
融衍生品和商品期货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
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
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应以自身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
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套期保值业
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九条 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的金融衍生品和商品期货品种应当只限于与公
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金融衍生品和商品
期货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金融衍
生品和商品期货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
得相关金融衍生品和商品期货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
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
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
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保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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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保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
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
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期货套保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
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
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
额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授权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是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人员组
成由董事会确定;同时设立套期保值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套
期保值风控小组(以下简称“风控小组”)。
第十三条 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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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具体实施方案;
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套期保值工作小组主要职责为:
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
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第十五条 套期保值风控小组主要职责为:
第十六条 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工作小组、风控小组的人员应有效分离,不
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监督制约。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结算部门,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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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与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及程序
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二十条 公司对套期保值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
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等;交易授权书
由公司董事长签发。
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权利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只
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
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 业务流程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按照以下
业务流程实施:
期保值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批。套期保值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交易目
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
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充分的风险提示等。
对应套期保值方案审批、交易操作及监管、成交确认及结算。工作小组根据领导
小组批准的套期保值方案,由指定授权人员下达具体交易指令到被授权的交易人
员,交易人员复核指令及账户风险度后,根据业务规范下单,每笔交易需在交易
台账中完成登记,并留档备案。
第二十二条 风控小组采取定期以及不定时的监察原则审核套期保值业务
操作的合规性。
第六章 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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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
明拟使用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
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
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
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时,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
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
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时,应当评估交
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风险测算系统如下:
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拟交割所需货款数量及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
准备数量;
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1)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工作小组
和领导小组;当发生期货业务合规问题或公司期货头寸重大风险状况时,与套
期保值业务相关的任何人员都应立即报告领导小组及其他相关部门。
(2)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
① 套期保值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② 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③ 公司的具体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④ 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⑤ 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的正常进行;
⑥ 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1)风控小组会同工作小组及时召开套期保值风险处理工作会议,分析风
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形成风险控制方案,并上报领导小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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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遇紧急情况,可先按套期保值方案中的风险控制措施执行,再召开
套期保值风险处理工作会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先由交易员通知经纪公司或有关金融机构,并由经纪公司或有关金融机构及时
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其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领导小组负责人决定采取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
小错单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
行,应合理选择保值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交易员等人员,加强相关人
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条 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证交易
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七章 定期报告和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工作小组应定期向领导小组提交套期保值业务报告,包括新
建仓位状况、总体持仓状况、结算状况、套期保值效果、未来价格趋势及相关
分析等。
第三十三条 风控小组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监督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
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
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
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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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
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
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
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
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者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
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
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八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对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保存至
少10年。
第三十八条 公司对套期保值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应保存至少
第九章 保密制度
第三十九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四十条 参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公
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
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内控
审计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超越权限
进行的资金拨付、证券交易等行为,由越权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个人责任,
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资金拨付和下单交易,因此给公
司造成的损失,公司将区分不同情况,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
任。
第十一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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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其他规定以及《公司
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其他规定以及现行《公司章程》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进行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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