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三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重庆长安汽
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3 月 3 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司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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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26 年 3 月 19 日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前述通知及公告载明了会
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
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
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3 月 19 日下午 2:00 在重庆市江北区东升门路 61 号金融城 2 号 T2 栋
长安汽车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 2026 年 3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3 月 19 日 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60 人,代表股份 3,726,273,1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5901%;
其中,内资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7 人,代表股份 3,650,226,056 股;外资股(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3 人,代表股份 76,047,092 股。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
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4,948 人,
代表股份 234,645,4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671%;其中,内资股
股东 4,796 人,代表股份 178,462,928 股;外资股(B 股)股东 152 人,代表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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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56,182,553 股。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
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
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
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了
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对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进行计票和监票。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议案已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出席
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朱君全
经办律师:
王琪瑶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