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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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吕军旺律师、敬妙妙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见证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亿道
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
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
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
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
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体公告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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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股东会通知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
项、召开方式、出席人员、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
现场会议于2026年3月19日(星期四)下午15:00在深圳市坪山区光科一路8号亿道
大厦1栋2楼会议室召开,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张治宇先生因工作事由未
能主持会议,本次股东会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董事钟景维先生主持会议。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3月19日上午9:15-9:25,9:30-
人就股东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及表决。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
点、审议事项等均与股东会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
集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有181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为81,370,9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0488%,其中:1、
经召集人和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9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1,031,331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8107%;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72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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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为339,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81%。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
股东,由网络投票数据提供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经核查,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还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分
人员以视频会议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现场见证。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均为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本次股东会未出现
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
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网络投票的结果,并由该公
司对其真实性负责。本次股东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予以
公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三)表决结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议案 1 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
席股东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议案 1 涉及的关联股东回
避表决。本次股东会审议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81,214,926 股,反对 94,300 股,弃权 2,40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81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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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672,319 股,反对 94,300 股,弃权 2,40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4.5337%。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