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立旺: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17 23: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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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678              证券简称:福立旺
 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六年三月
  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立旺”或“公司”)
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扩大经营规模
以及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公司编制了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
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中的释义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
确提出要培育产品消费新业态,推动智能终端“万物智联”,培育智能产品生态,
大力发展人工智能手机和电脑、智能穿戴等新一代智能终端,打造一体化全场景
覆盖的智能交互环境,到 2027 年,新一代智能终端、智能体等应用普及率超 70%,
到 2030 年,我国人工智能全面赋能高质量发展,新一代智能终端、智能体等应
用普及率超 90%,到 2035 年,我国全面步入智能经济和智能社会发展新阶段,
为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AI 技术的持续升级,正加速推动智
能手机、笔记本电脑、智能穿戴等核心消费电子品类的创新与迭代,为消费电子
行业带来了新一轮的发展机遇。2026 年 3 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将“具身智能”定位为未来产业,并进一步
提出要攻关本体及核心零部件等关键技术。
  在国家高度重视、政策大力支持的背景下,我国消费电子及具身智能机器人
产业有望迎来高速发展。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主要应用于消费电子、具身智能机器
人领域,与国家政策支持方向高度一致。
  消费电子领域,在 AI 技术驱动、终端创新加速的大背景下,消费电子行业
有望实现“量价齐飞”的稳健增长态势。根据 Fortune Business Insights 的数据,
全球消费电子市场规模将从 9,226.60 亿美元增长至 17,563.90 亿美元,复合增长
率为 8.38%。关键零部件作为消费电子产品的重要组件,将受益于消费电子行业
的发展获得稳定的市场需求。
  具身智能机器人正在进入规模化量产的关键阶段。人形机器人方面,根据
IDC 数据显示,2025 年,全球人形机器人市场迎来规模化起点,全年全球人形
机器人出货量接近 1.8 万台,同比增长约 508%,销售额约 4.4 亿美元。四足机器
人方面,根据 QY Research 数据显示,2025 年全球四足机器人市场销售额约为
机器人的发展也将带动关键零部件市场需求的不断释放。
  在消费电子产品时尚化、轻薄化的趋势下,对关键零部件的轻量化、小型化
以及结构复杂程度要求越来越高,这也要求关键零部件厂商需进一步提升制造工
艺水平,通过多种制造工艺的协同互补,提升整体制造能力。同时,具身智能机
器人关键零部件制造也面临着规模降本、轻量化、结构复杂等难题,同样要求关
键零部件厂商进一步提升其制造工艺能力。
  金属粉末注射成型(MIM)是一种兼顾了形状自由度和力学性能的先进制
造技术,具有小型化与轻量化、结构特性强、尺寸精度高,表面质量优异等技术
优势,与消费电子及具身智能机器人等行业零部件制造中的“复杂性、高性能、
低成本”要求相契合,有望得到大规模应用。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拟推动 MIM 工
艺升级与生产效率提升,符合下游行业对关键零部件制造工艺升级的发展要求。
  (二)本次发行的目的
  公司自成立以来,专注于精密金属零部件的研发、制造和销售,多年来积累
了材料选型、精密加工、性能检测、质量控制等核心技术及工艺。为持续推动技
术升级与产品创新,公司将通过本次项目,进一步提升现有 MIM 精密金属零部
件产能规模,推动 MIM 工艺升级与生产效率提升,快速响应公司下游客户对关
键零部件迭代的需求,进一步增强公司与客户的合作粘性,助力公司在市场竞争
中占据有利地位。同时,公司将利用在精密金属制造方面的技术积累和研发能力,
持续开展灵巧手微型丝杠、减速器零部件、电机零部件、关节模组零部件等精密
零部件的研发及制造,加强公司在具身智能机器人零部件领域的前沿技术储备,
拓展公司业务增长极,构建多元化的产品矩阵,持续推动公司实现高质量发展。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能够提高公司的资金实力,增强市场风
险抵御能力,同时有助于公司改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抗风险能力与市场竞争力,
从而满足公司在业务开展和持续研发等方面的资金需求,为公司的后续发展提供
有力保障。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充分符合国家政策支
持方向和公司未来战略发展方向,募集资金用途也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
定。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
币 1.00 元,发行方式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
  (二)本次发行证券的必要性
  自成立以来,公司专注于精密金属零部件的研发、制造和销售。凭借较强的
自主创新能力、定制化设计水平与精密制造工艺,公司在下游 3C、汽车、电动
工具领域积累了良好的市场基础。受到全球消费电子行业复苏回暖、3C 精密金
属零部件种类不断丰富、公司行业知名度持续提升等利好因素影响,近年来公司
MIM 精密金属零部件订单与收入规模持续增长,当前产能已经趋于饱和。
  本次募集资金用于高端制造关键金属零部件产业化,提升 MIM 精密金属零
部件产能规模和生产效率,满足下游客户持续增长的订单需求。与此同时,公司
将持续强化在具身智能机器人领域的业务布局,形成行星滚柱丝杠、灵巧手关节
零部件、机身关节零部件等产品的规模化量产能力,积极把握具身智能机器人市
场发展机遇,拓宽业务版图,打造多元化成长曲线,从而提高盈利能力与抗风险
能力,实现长远可持续发展目标。
术储备
  当前,具身智能机器人已经成为全球科技竞争的制高点,具身智能机器人核
心零部件是驱动本体性能升级与批量化生产的关键,其融合了机械结构、材料科
学、电子控制、传感器等复杂技术,并且产品精度、载荷力、稳定性、使用寿命
要求严苛,对于生产制造企业的研发设计与检测能力提出较高要求。
  本次募集资金用于具身智能机器人关键金属零部件研发,通过购置先进的实
验及检测设备,改善现有研发环境及基础设施条件,同步引进专业的技术人才,
加强相关前沿技术储备,提升公司科技创新能力,从而促进相关产品的研发成果
转化、产品落地与创新升级,增强公司业务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随着公司主营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应用领域持续拓展,公司日常营运对流动
资金的需求相应增加。补充流动资金不仅能够有效缓解公司业务快速扩张带来的
资金压力,保障主营业务的高速发展,还有助于夯实公司资本实力、优化财务结
构、增强抗风险能力,从而巩固公司的行业地位、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本次募
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与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
利益,具备合理性与必要性。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
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其中,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
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授权,在本次发行申请
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做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根据询价结
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发行时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
发行对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次发行的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
并按同一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
行对象的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数量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
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
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
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及依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询价发行方式,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
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
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等有最新规定,公司将
按最新规定进行调整。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
法如下: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股或转增
股本数,P1 为调整后发行底价。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
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根据发行对
象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及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公司召开了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进行披露,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符合《证券法》第
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二)本次发行方案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不存在违反《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情形:
  “(一)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
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的除外;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
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六)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此外,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
  (二)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四)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
务。”
  (三)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
《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
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
《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
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四)公司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
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
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
                     (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
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最近一期末,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
情形。
  最近三年,公司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
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1)本次公司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
  (2)公司已就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履行了董事会决策程序,且董事会决议日
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已超过 18 个月。
  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者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
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
额的百分之三十。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
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当充分论证其合理性,且超过部分原则上应当用于主
营业务相关的研发投入。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 102,150.77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高端制造关键金
属零部件产业化项目”、
          “具身智能机器人关键金属零部件研发项目”以及补充流
动资金,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
与适用规定。其中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为 30,000.00 万元,未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和偿还债务等非资本性支出的要求。
  (五)本次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决议以及
相关文件均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程序。公司本次发行方案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的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
  综上,公司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议程序及发行方
式合法、合规、可行。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
实施将有效优化公司资本结构,进一步增加公司资本实力及盈利能力,增强公司
的综合竞争优势,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股东会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全体股东将对公司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会就
本次发行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
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认为该发行方案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同时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将在股东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
理性;本次发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
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
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要求,为保障中小
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
并制定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
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发行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实施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特此公告。
                 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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