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 第 1—2 页
二、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 第 3—4 页
二、附件 ………………………………………………………………第 5—8 页
(一)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 第 5 页
(二)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 第 6 页
(三)本所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 7—8 页
关于 Newline Interactive, Inc.
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6〕3-13 号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合科技公司)管理层
编制的《关于 Newline Interactive, Inc.2025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鸿合科技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鸿合科技公司 2025 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
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鸿合科技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关于 Newline Interactive, Inc.2025 年度业绩承
诺完成情况的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鸿合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
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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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
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审慎调查,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
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并根据所取得的材料做出职业判断。我们相信,我们的
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 们 认 为 , 鸿 合 科 技 公 司 管 理 层 编 制 的 《 关 于 Newline Interactive,
Inc.2025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如
实反映了 Newline Interactive, Inc.2025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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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Newline Interactive, Inc.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25 年度完成收购 Newline Interactive,
Inc.(以下简称新线美国)25%的股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现将 2025 年度业绩
承诺完成情况说明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及 2023 年 11 月 15 日召开
的议案》。为有效整合公司资源,提高公司享有的核心资产权益,推进公司盈利能力进一步
提升,公司 100%控制的合伙企业鸿途(香港)合伙企业(Hitevision (HongKong) Tech
Company)(以下简称鸿途香港)以现金方式购买公司董事 Kejian Wang(王克俭)、
JonChristian Bradford 以及 Newline Interactive Holdings,LLC 共同持有的新线美国 25%
的股权,本次交易金额为 4,125.00 万美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持有新线美国的股权比
例由 75.00%变更至 100.00%,新线美国变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二、业绩承诺情况
(一)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业绩承诺
根据本公司与新线美国公司原股东 Kejian Wang(王克俭)、JonChristian Bradford
以及 Newline Interactive Holdings,LLC 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收购新线美国 25%
股权分 5 期支付转让价款为 4,125 万美元,第 1 期鸿途香港于 2023 年 12 月 14
日支付了 825 万美元股权转让价款,剩余 4 期股权转让价款分别在新线美国满足 2024 年
度至 2027 年度各会计期间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净利
润的孰低值不低于当年承诺净利润金额的条件时进行支付。若支付条件未满足时,自 2025
年起至结算年度累计实际实现净利润占同期累计净利润承诺指标的比重支付当期股权转让
款。具体各期需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对应当期承诺净利润情况及补偿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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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3-13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合
法执业资质,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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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3-13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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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3-13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叶
涵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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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3-13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古文
辉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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