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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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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国际创新中心 A 座 8 层-10 层
电话:0755-83679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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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市天
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
律师列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
股东会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
的原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资料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
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所有资料(包括但
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和陈述都是真实、完整的,该等
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委托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
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后相关法律或政策在解释上所发生的任何变化(包括但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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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废除、修正、补充解释)或司法机关出具的裁判文书均不会影响发表于本
法律意见书中的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
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
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
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案》。
了《天威视讯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在这份通知里,
对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方式、时间、地点进行了明确,也说明了股东有权出
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同时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
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的股东登记日以及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议案内容与通
知所载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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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 6001 号深圳广电文创中心 23 层公司 2301 会议室如期召
开,董事长张育民因公未能出席本次会议,与会董事共同推举董事赵为纲主持
本次会议。
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3 月 17 日 9:15-9:25,9:3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议案内容与通
知所载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的召集行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召集本次
股东会的资格。相关董事会决议已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刊载,符合信息披露的
要求。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 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截至 2026 年 3 月 12 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所有股东 (上述本公
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
师。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251 人,代表股份合计
(一)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经公司证券投资部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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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托 代 理 人 共 3 人 , 所 代 表 股 份 共 计 557,785,330 股 , 占 公 司 总 股 份 的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二)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
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248 名,所代表股份共
计 4,571,69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5696 %。
(三)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和 股 东 代 表 共 计 249 人 , 所 代 表 股 份 共 计
现场出席 1 人,所代表股份为 30,849,669 股;
通过网络投票 248 人,所代表股份为 4,571,697 股。
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四) 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在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
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
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四、 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
根据《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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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且与通知
中列明的议案一致,不存在对通知中未列明事项进行表决或修改原议案、增加
新议案的情形。
五、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表决方式和计票规则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股东会规则》、《公
司章程》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
中的一种。如果出现重复投票将按以下规则处理: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
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
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二)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通知中
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
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对所议议案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
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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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股)
现场投票情况 94,123,269 0 0
度预计日常关联交
易的议案 合计 98,050,715 558,051 86,200
其中中小投资
者投票情况 34,777,115 558,051 86,200
表决结果:通过。
综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
东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署后
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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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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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新 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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