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房能源: 关于广州泰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16 20: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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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一、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第 1—2 页
二、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第 3—4 页
三、资质证书复印件…………………………………………………第 5—8 页
       关于广州泰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6〕1-97 号
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房能源公司)管
理层编制的《关于广州泰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
明》。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金房能源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金房能源公司 2025 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
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金房能源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关于广州泰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业绩承
诺完成情况的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金房能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
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第 1 页 共 8 页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
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
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审慎调查,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
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并根据所取得的材料做出职业判断。我们相信,我们的
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金房能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广州泰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映了广州泰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第 2 页 共 8 页
              关于广州泰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23 年度完成收购广州泰阳能源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阳能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现将 2025 年度业
绩承诺完成情况说明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公司以自有资金
下并完成工商变更。
  二、业绩承诺情况
  根据本公司与泰阳能源公司少数股东陈向阳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合作协议》,
泰阳能源公司少数股东陈向阳承诺泰阳能源公司以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600.00 万元、660.00 万元、720.00 万元。三
年净利润总额不低于 1,980.00 万元,净利润以扣非前后孰低为准。若累积三年净利润总额
超过业绩承诺,则由泰阳能源公司按超额部分的 30%给予其超额业绩奖励;若累积三年净利
润总额未达到业绩承诺,则公司有权要求其于 2025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就未完成部分向
公司给予现金补偿。如果陈向阳无法进行现金补偿或者现金补偿不足,本公司有权要求陈向
阳以其持有的泰阳能源公司股权进行偿付,陈向阳偿付股权份额为“累计未完成业绩比例
*15%”,并以 15%泰阳能源公司股权为上限。
  三、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泰阳能源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的
                     第 3 页 共 8 页
本复印件仅供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1-97 号报告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合法经营,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第 5 页 共 8 页
本复印件仅供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1-97 号报告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具有合法执业资质,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第 6 页 共 8 页
本复印件仅供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1-97 号报告之用,证明蒋贵成
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第 7 页 共 8 页
本复印件仅供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1-97 号报告之用,证明杨玥涵
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第 8 页 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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