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新发展: 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14 00: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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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积极回报股
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5]5 号)《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山西科新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
称“本规划”)
      ,具体规划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着眼于公司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
特点、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盈利水平、公司财务及现
金流状况、外部融资环境及股东回报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
续、稳定的股东回报规划和机制,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
和稳定性。
  二、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充分
考虑股东要求,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平衡股东回报与公司未来发展
的关系,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可行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进行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将积极推行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
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
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
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
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或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在符合公司利润分配原则、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
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
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及
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
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
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 30%。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会作特别说明。
  公司根据运营及盈利情况、资金需求、股东回报以及未来发展规
划,合理确定现金分红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独立董事对其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在确定现金分红方案、提交股东会
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
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
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
规定处理。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和比例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
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
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
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清晰的股东回报计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利润
分配预案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
回报规划等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独立董事应
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
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东会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
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有必要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进
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须由董事会进行认
真研究和论证并审议,由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经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执行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
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本规划的制定周期和决策机制
生《公司章程》规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
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不另行制定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回报规划。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
者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
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五、本规划未尽事宜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并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实施。
                 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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