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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6】第 0083 号
二○二六年三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法意字【2026】第 0083 号
致: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必易微”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
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就
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及部分限制性
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与本次归属合称“本次归属与作废”)相关事
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法律意见书
相应法律责任。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核查了按规定
需要核查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同时,本所已得到公司的如下
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材料、电子版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或盖
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
或重大遗漏。
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
所不对公司本次归属与作废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
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
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该等
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
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件之一,随其他文件一起公告,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同意公
司在其为实施本次归属与作废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
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
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归属与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
露情况如下:
(一)2024 年 3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
关核查意见。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
公告。
(二)2024 年 3 月 2 日,公司披露了《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
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周
斌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
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三)2024 年 3 月 2 日至 2024 年 3 月 11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
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
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4 年 3 月 13 日,公司披露了《深圳市必易微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4 年 3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法律意见书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9
日披露了《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
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4 年 4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
于 2024 年 4 月 4 日披露了相关公告。
(六)2025 年 3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公司 2022 年、2023 年及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
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了
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5 日披露了相关公告。
(七)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1 日披露了《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八)2026 年 3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作废公司 2022 年、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限制性股票及 2024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事
项并发表了相关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归属与作废
相关事项已经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
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归属的相关事项
(一)归属期
法律意见书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第二个归属期为“自授予之日起
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4 年 4 月 3 日,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即将进入第二
个归属期。
(二)归属条件及成就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公告文件,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的归
属条件及成就情况如下:
归属条件 达成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形,满足归属条件。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三)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本次可归属的 173 名激励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 对象符合归属任职期限要
职期限。 求。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
考核年度毛利率目标 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
归属期 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目标值(Am) 《2025 年审计报告》(容
值(Bm)
诚 审 字 [2026]518Z0499
第二个 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
归属期 业收入增长率为 45%
入为 68,348.61 万元,营业
成本为 47,915.06 万元,公
业绩考核 司 2025 年 度 毛 利 率 为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指标 29.90%。第二个归属期公
法律意见书
A≥Am 或 B≥Bm
司层面业绩考核已达标,
X=100%
营业收入 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
增长率(A) 70%≤A/Am*100%<100%且 B< 求,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
X=A/Am*100%
或毛利率 Bm 100%。
(B)
A/Am*100%<70%且 B<Bm X=0%
注:1、上述“营业收入”及“毛利率”指标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
报表为准。
测和实质承诺。
(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
施。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B”、“C”
和“D”五个档次,届时依据限制性股票对应考核期的个人绩效考核 本次可归属的 172 名激励
结果确认当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与个人层面归 对象 2025 年度个人绩效
属比例对照关系如下表所示: 考核结果为“A”、“B+”
个人绩效考核 或“B”,个人层面归属
A B+ B C D
结果 比例为 100%;1 名激励对
个人层面归属 象 2025 年度个人绩效考
比例 核结果为“C”,个人层
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归属 面归属比例为 50%。
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部
分,作废失效,不得递延至下期。
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合计 173 名激励对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归属的归属条件已成就,公司实施本次归属及归属
人数、归属数量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作废的相关事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公司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合计 13.604 万股,具体情
况如下:
法律意见书
但尚未归属的 13.538 万股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层面归属比例为 50%,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0.066 万股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作废的原因、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归属及
作废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
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定;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
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经单位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
后生效,各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