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必易微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参考同行业市场薪酬;
(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
惩挂钩,实现责任风险与收益对等的有效激励。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组织对其进行
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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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董事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提交股东会批准;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公司人事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津贴的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如下:
(一)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津贴水平参照地区经济及行业水平,由股东
会审议确定;
(二)在公司担任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依据其在公司的岗位领取薪酬,不再另
行领取董事津贴;
(三)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领取薪酬。
第八条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
励收入组成。计算公式为:年度薪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绩
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一)基本薪酬:根据岗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拟定;
(二)绩效薪酬:将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主要与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绩
效考核结果、履职情况等因素相关;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基于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与业绩目标设定,通过
股权激励等方案获得。
第四章 薪酬、津贴的发放及止付追索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度发放。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
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考核周期发放。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
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
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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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一条 若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考虑决
定是否扣减、暂缓或不予发放其相应薪酬,或追回其已获得的全部或部分薪酬:
(一)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证券交易所予以
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相关人选或被证券等部门主管机关予以处
罚的;
(三)因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
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四)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定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