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科技: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14 00: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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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809      证券简称:安达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7
              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管理制度>的议案》,为更好发挥薪酬的激励约束作用,确保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公司拟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进行修订。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
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所有独立董事、非独
立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决定聘任的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二) 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 坚持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四) 坚持薪酬与年度绩效考核相匹配的原则;
  (五) 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的报酬事项由股东会决议,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
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证券部、财务部等具体职能部门负责薪酬考核和
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支付和调整
 第七条   公司董事薪酬:
  (一)独立董事: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
贴标准由董事会制定方案,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
东会和专门委员会等会议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
法定职权的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由公司据实报销;
  (二)外部董事:公司可向外部董事发放津贴,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定方案,
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其出席董事会、股东会和专门委员会等会议及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法定职权的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由公
司据实报销;
  (三)内部董事:公司内部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相应的岗
位薪酬。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收入组
成。
  (二)基本薪酬:指年度基本收入,按月固定发放。
  (三)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的整体效益,按照绩效考核结果上下浮动。绩效
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四)中长期激励收入: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是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
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
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
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
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缴纳各类社保公
积金费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发生职位变动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可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市场
行情等的变化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进行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发展需
要。
              第四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三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相关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
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对本制度的修订亦经
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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