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科技: 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14 0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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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809     证券简称:安达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8
              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
务管理制度>的议案》,为规范公司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
作,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公司制定了《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上述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
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
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述的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
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
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
标的的组合。
     本制度所述的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的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公
司及子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
相应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审批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不得进行期货和衍生品
套期保值操作。
  第四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行为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业务管理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以正
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目的,不得影
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
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
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
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套期保值业务
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九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
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
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
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
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 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 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
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
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 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
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
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 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
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 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
套期保值;
  (六) 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
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 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
《企业会计准则 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
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
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750 万元人民币;
  (二) 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
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
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
议额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决
策机构。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必
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
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套期
保值业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与套期保值业务风控小组(以下简
称“风控小组”),负责按照董事会授权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为套期保值业务的领导机构,小组成员主要包括董事
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采购负责人、销售负责人等,在董事会
的授权下行使如下主要职责:
  (一) 制定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二) 审批工作小组提交的日常经营套期保值具体交易方案,并在批准的
方案框架内授权工作小组执行;
  (三) 对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司套期保值的风险进
行管理控制;
  (四)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核套期保值业务,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套期保
值交易情况;
  (五) 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
方针;
  (六) 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七) 行使董事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工作小组由公司采购部、销售部、财务部、证券部等业务部门人
员组成,下设交易员、档案管理员、会计核算员等岗位。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 制定、调整日常经营套期保值的具体交易方案及相关规章制度,并
报领导小组审批;
  (二) 按照领导小组批准的日常经营套期保值具体交易方案,执行具体的
套期保值交易;
  (三) 向领导小组汇报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四) 其他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风控小组由审计部人员组成,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行使如下主要职
责:
  (一) 向领导小组汇报,重大事项可以直接向董事会汇报;
  (二) 对工作小组的具体操作进行监督;
  (三) 核查交易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四) 核查期货及其相关衍生品交易的持仓情况和交易账单;
  (五) 其他相关的套期保值风险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对套期保值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
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品种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等;交易授权书
由领导小组批准并授权,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签发。
     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被授权人员应当在
授权书载明的权利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
     如被授权人的岗位发生变动,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领导小组应及时
变更被授权人,工作小组立即通知各业务相关方。
                第五章 业务流程
  第二十一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流程分为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和日常经营方
案审批流程、日常经营套期保值方案执行流程。
  第二十二条 年度套期保值计划流程:
     工作小组负责起草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后报领导小组审批,领导小组审批后再
根据本制度第三章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并根据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的年度套期保值计划执行。
     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
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
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风险分析以及风险控制措施等。
  第二十三条 日常经营套期保值方案审批流程:
  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套期保值计划范围内,工作小组根据
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日常经营套期保值方案。在方案上报审批前,需交由财务
部门提前介入,评估该方案是否满足套期会计的应用条件。财务部门出具的评估
意见及套期关系指定文档应作为方案审批的必要组成部分。方案报领导小组审
批,领导小组应在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做出审批决
定,批准后由工作小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日常经营套期保值方案执行流程:
  (一) 工作小组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提供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数据、
信息及服务;
  (二) 工作小组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成交通知书后,
应对每笔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
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三) 工作小组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平仓情况。
            第六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二十五条 参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
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信息。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保密信息对外
泄露,由公司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
动合同等处分。
  第二十六条 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
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七章 内部风险控制程序
  第二十七条 风险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 审查经纪公司或有关金融机构的资信情况;
  (二) 核查交易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三) 对持仓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
进行;
     (四) 评估、防范和化解期货、远期合约或者相关衍生产品业务的法律风
险;
     (五) 制定并执行市场风险应对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
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并在具体的套期保值方案中明
确止损的执行标准与方式。当触及止损限额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二十九条 内部风险报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 内部风险报告
导小组。如果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工作小组有权且应当立
即按照既定方案启动并执行止损平仓机制,随后立即上报;如果因极端行情(如
连续涨跌停等)导致无法及时平仓,或发生强行平仓、交易所风险处置等风险事
件,工作小组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提交包括反向锁仓、追加保证金等
应急分析意见,由领导小组做出决策。
 (1) 经纪公司或有关金融机构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2) 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3) 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4) 公司持仓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业务的正常进行。
     (二)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风险处理程序
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形成风险控制方案,并上报领导小组审批;
的风险控制措施执行平仓或减仓,再召开套期保值风险处理工作会议。
  第三十条 交易错单防范与处理程序
     (一) 当发生属于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立即上报工作小组负责
人,并由工作小组负责人决定采取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
可能减小错单造成的损失;
  (二) 当发生属经纪公司或有关金融机构过错的错单时,根据双方合同规
定,先由交易员通知经纪公司或有关金融机构,并由经纪公司或有关金融机构及
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其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第八章 定期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工作小组应定期向领导小组提交套期保值业务报告,报告包括
开仓、平仓、持仓、保证金占用、盈亏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风控小组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监督情况。
             第九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本制度第五章所述
的套期保值计划。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
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
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
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
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第三十五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
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
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
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
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年度
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
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者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
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
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资金拨付和下单交易等行为的,
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责任,若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相关人员违反保密制度,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反者对损失承
担赔偿责任,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对本制度的修订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生效。
                       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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