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
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西长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战略委员会,并
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对重大经营决策方案进行研究并监督重大经营决策的实施情
况。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任期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委员会合规履职提供保障和专业支持。
工作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公司企业规划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运营部、
财务管理部等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委员会的资料收集与研究、相关议案拟订及培
训、调研、会议组织等日常工作支持。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并向董事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背景资料、相关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协议、工作组审核意
见、相关中介机构报告及意见等。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将讨论结
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工作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二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日须通知全体委员,
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临时会议的召开也可不受前述
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
记录中载明,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
本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