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
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
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
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
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
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2 个交
易日内,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股份买卖的禁止和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
(二)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得减持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
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
前:
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
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
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
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
融资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九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
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
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
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
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
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的
过出方和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
持续共同遵守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由于没有及时报告或报告有误而违反监管相关规定的,引起的后果
和责任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担。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
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
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持续管理。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
所有,由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给
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等相冲突或不一致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