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
长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以及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人选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任期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须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
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提名委员会即刻做出决策的,为公司利益的目的,会
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会议召集人应当向委员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
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家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
本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