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长运: 江西长运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2026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14 00:05:21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
              (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
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规、信息披
露规范。
  第三条   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
通过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交易不得存在
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真实状况和
交易对方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审慎评估相关交易的必要性、合理
性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重点关注是否存在
交易标的权属不清、交易对方履约能力不明、交易价格不公允等问题,并按照《股
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管理系统填报和更新上市
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交易事项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披露评估
情况。
  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交易事项涉及的交易标的评估值较账面值增减值较大的,
上市公司应当详细披露增减值原因、评估结果的推算过程。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
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
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九条    公司与第八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
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第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公
司的关联人:
  (一)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第
八条或者第十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
人;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十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
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和披露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
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本条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
股东。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   除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
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第十七条   除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
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以上的,应当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日常关联交易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
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
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或者公司按照章程或者其他规定,以及自愿提交股东
会审议的,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并适用有关审计或者
评估的要求。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
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
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披露标准或股东会决策程序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上市公司的出资额作为
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其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本条
第二、三、四款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对控股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主体的优先购买或者
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
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未放弃权利,所
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
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前两款规定的金额和指标与实际受让或者出
资金额,本制度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本制度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
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
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
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
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
司”)以及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相关财
务公司应当具备相应业务资质,且相关财务公司的基本财务指标应当符合中国人
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
  公司通过不具备相关业务资质的财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构成关联
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按照规定予以解决。公司与存在关
联关系的财务公司发生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应当以存款本金额度及利息、
贷款利息金额中孰高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与关联人
发生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应当以存款利息、贷款本金额度及利息金额中孰
高为标准适用本办法相关规定。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
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金融服
务协议应当明确协议期限、交易类型、各类交易预计额度、交易定价、风险评估
及控制措施等内容,并予以披露。金融服务协议超过 3 年的,应当每 3 年重新履
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的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
取对价等有条件确定金额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第十六条、第
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
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
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
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交易时涉及的相关义务、披露和审议标准,
本制度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规定。
               第二节 关联共同投资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资、减资时,应
当以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金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控制或者参股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
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应当适用放弃权利的相关规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
但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
关系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及其关联人向公司控制的关联共同投资企业以同等对价同
比例现金增资,达到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可免于按照《股票上市规则》
的相关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三节 日常关联交易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
计,应当区分交易对方、交易类型等分别进行预计。
  关联人数量众多导致公司难以披露全部关联人信息的,在充分说明原因的情
况下可以简化披露,其中预计与单一法人主体发生交易金额达到本制度规定披露
标准的,应当单独列示关联人信息及预计交易金额,其他法人主体可以以同一控
制为口径合并列示上述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在适用关于实际执行超出预计
金额的规定时,以同一控制下的各个关联人与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合计
金额与对应的预计总金额进行比较。非同一控制下的不同关联人与公司的关联交
易金额不合并计算。
  第三十三条   公司委托关联人销售公司生产或者经营的各种产品、商品,或
者受关联人委托代为销售其生产或者经营的各种产品、商品的,除采取买断式委
托方式的情形外,可以按照合同期内应当支付或者收取的委托代理费为标准适用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项至第(十六)
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一)已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
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
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
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履
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如
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本款
前述规定处理;
  (三)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
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
行情况;
  (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 年的,应当每 3
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四节 关联购买和出售资产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达到本制度规定披露标准,
且关联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披露该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最近一年
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标的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曾进行资产评估、增资、减资或者改制的,应当披
露相关评估、增资、减资或者改制的基本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照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且成交价
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过 100%的,如交易对方未提供在一定期限内交易
标的盈利担保、补偿承诺或者交易标的回购承诺,公司应当说明具体原因,是否
采取相关保障措施,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因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可能导致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对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应当在公告中明确合
理的解决方案,并在相关交易实施完成前解决。
              第四章   关联交易定价
  第三十八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
策。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
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
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
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公司关联
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
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
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
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
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五章   关联交易披露和审议程序的豁免
  第四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
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
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
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
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十条第(二)项至第(四)
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
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本办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
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发
生抵触时,应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江西长运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