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长运: 江西长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6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14 00: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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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完
善公司治理机制,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
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公
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工作规
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
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等监管部门关于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工作规程
  第四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
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五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计委员会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人
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年审
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第六条    在审计期间,如果出现突发事件导致审计无法正常开展的,审计委
员会应及时沟通协调,尽快商定替代程序,确保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推进。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以书面意见形式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
审计报告。
  第八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
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
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
董事会审核。
  第十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
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
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前任和拟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
开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
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
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
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
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
意见。
  第十四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
由相关当事人签字。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
件。
  第十六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计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
年度报告披露前,严格防止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程与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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