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6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
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
透明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以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
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
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追究与处理。本制度所称重大差错,
指报出的年报信息中有瞒报、错报、漏报的情况,使用这些信息将导致或已经导
致公司年报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出现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
和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
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
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
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国
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造成
重大后果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指引、准
则、通知等的规定,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造成重大后果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的规定,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造成重大后果的;
(四)未如实报告年报披露的信息,造成公司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遗漏和
误导性陈述的;
(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等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传递相关信
息,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因其他个人原因使公司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等工作中发生重大差错,
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相关责任人: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员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四)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相关责任人: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责任人的意见和说明,
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公司在采取上述责任追究措
施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公司视被追责情形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等相冲突或不一致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