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1 证券简称:东方精工 公告编码:2026-010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精工”“公司”或“上市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第 1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等规定,对本次 重大资产出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重大资产出
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重大资产出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重大资
产出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
行了核查,经公司核查,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内
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
相关股票买卖记录,核查情况如下。
一、核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
(2025 年 11 月 29 日)前 6 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交易日止(即 2025
年 5 月 28 日至 2026 年 1 月 30 日)。
二、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核查范围包括:
三、核查期间相关主体买卖东方精工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
的自查报告等文件,2025 年 5 月 28 日至 2026 年 1 月 30 日期间(以下简称“自
查期间”),相关主体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东方精工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在核查期间买卖东方精工股票情况
刘琳琳系东方精工独立董事冯志东的前妻,其买卖东方精工股票情况如下:
截至2026年1月30日
姓名 交易日期/期间 累计买入(股) 累计卖出(股)
结余股数(股)
刘琳琳 2025.11.11-2026.1.5 3,000 - 3,000
刘琳琳就其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2024 年 9 月 2 日,冯志东先生任职东方精工独立董事。2024 年 9
月 18 日,本人与冯志东先生办理了离婚手续。自查期间,冯志东先生未曾向本
人透露过上市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本人不知晓任何关于上市公司进
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本人基于对二级市
场交易情况及东方精工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
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东方精工股票的情形。自查期间,除上
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东方精工股票的行为。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东方精工股票、从事
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主管部门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
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
缴上市公司。
(5)本人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
的情况,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6)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也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之未公开信息。
(7)本人对上述说明与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
保证各项说明和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
独立董事冯志东就刘琳琳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2024 年 9 月 2 日,本人任职东方精工独立董事时登记了配偶信息
(刘琳琳女士,身份证号码:4401021978********)。2024 年 9 月 18 日,本人
与刘琳琳女士办理了离婚手续,因本人未及时向上市公司更新信息,上市公司提
交内幕信息知情人(含其直系亲属)名单时仍保留了刘琳琳女士的信息。
(2)自查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买卖东方精工股票的情况。
(3)刘琳琳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入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其基于对二级市
场交易情况及东方精工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
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东方精工股票的情形。自查期间,除上
述情况外,其没有其他买卖东方精工股票的行为。
(4)本人未曾向本人的直系亲属和刘琳琳透露本人所掌握的上市公司本次
交易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其做出买卖东方精工股票的指示。本
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东方精工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
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刘琳琳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
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6)若刘琳琳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主管部门认定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将督促其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东方
精工股票所得的全部收益上缴东方精工。
(7)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也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之未公开信息。
(8)本人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
各项说明和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
陈建争系境内标的公司 Tiru?a 亚洲总经理陈科羽的父亲,莫菲君系标的公
司 Tiru?a 亚洲总经理陈科羽的配偶。自查期间陈建争和莫菲君买卖东方精工股
票情况如下:
交易日期/期 截至2026年1月30日
姓名 累计买入(股) 累计卖出(股)
间 结余股数(股)
陈建争 14,500 3,600 10,900
莫菲君 13,600 15,100 100
陈建争就其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自查期间,陈科羽未曾向本人透露过上市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的未公
开信息,本人不知晓任何关于上市公司进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本人基于对二级市
场交易情况及东方精工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
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东方精工股票的情形。自查期间,除上
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东方精工股票的行为。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东方精工股票、从事
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本人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
的情况,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主管部门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
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
缴上市公司。
(6)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也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之未公开信息。
(7)本人对上述说明与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
保证各项说明和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
莫菲君就其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自查期间,陈科羽未曾向本人透露过上市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的未公
开信息,本人不知晓任何关于上市公司进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本人基于对二级市
场交易情况及东方精工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
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东方精工股票的情形。自查期间,除上
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东方精工股票的行为。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东方精工股票、从事
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本人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
的情况,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主管部门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
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
缴上市公司。
(6)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也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之未公开信息。
(7)本人对上述说明与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
保证各项说明和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
陈科羽就其父亲陈建争和配偶莫菲君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
诺:
“(1)自查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除上述申报情况外,没有其他买卖
东方精工股票的情况。
(2)本人直系亲属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其基于对
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东方精工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
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东方精工股票的情形。自查期间,
除上述情况外,其没有其他买卖东方精工股票的行为。
(3)本人未曾向本人的直系亲属透露本人所掌握的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信
息,亦未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其做出买卖东方精工股票的指示。本人不存在
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东方精工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
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
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
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的情况。
(5)若本人直系亲属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主管部门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将督促其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东方精
工股票所得的全部收益上缴东方精工。
(6)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也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之未公开信息。
(7)本人对上述说明与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
保证各项说明和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
赵庆军系境内标的公司 Fosber 亚洲总经理。自查期间,赵庆军存在买卖东
方精工股票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2026年1月30日
姓名 交易日期/期间 累计买入(股) 累计卖出(股)
结余股数(股)
赵庆军 28,600 - 28,600
赵庆军就其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本人买入上市公司股票期间未参与本次交易的相关工作,亦不知悉
关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
(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本
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东方精工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
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东方
精工股票的情形。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其他买卖
东方精工股票的行为。
(3)本人未曾向本人的直系亲属透露本人所掌握的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信
息,亦未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其做出买卖东方精工股票的指示。本人不存在
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东方精工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
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
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
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的情况。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主管部门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
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
缴上市公司。
(6)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也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之未公开信息。
(7)本人对上述说明与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
保证各项说明和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
(二)相关机构在核查期间买卖东方精工股票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系上市公司财务
顾问,自查期间,中信建投证券存在买卖东方精工股票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账
户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截至 2026 年 1 月 30
名称 自查期间
性 (股) (股) 日结余股数(股)
质
自
中信建 营
投证券 账
户
资
中信建 管
投证券 账
户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中信建投证券出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的自查报告》说明如下:
“中信建投证券买卖东方精工股票系基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
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东方精工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出于合
理安排和资金需求筹划而进行,从未知悉、探知、获取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
的内幕信息,也从未有任何人员向本公司泄露相关信息或建议本公司买卖东方精
工股票。本公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
设置了隔离墙,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规定。
综上所述,本公司上述账户买卖东方精工股票行为与东方精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本公司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
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四、自查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自查情况,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
前提下,公司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的相关各方及
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形的上述主体出具的说
明与承诺及访谈记录等文件,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相关各方出具的自
查报告、说明与承诺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
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
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六、律师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核查期间内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出具的有关书面说明与承诺并结合本所对该等人员的访谈,本所认为:基
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并在前述
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书面说明与承诺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措施
得到履行的前提下,前述主体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证券
法》等适用中国法律所禁止的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不
会对本次交易造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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