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和实业: 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10 18: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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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500             证券简称:祥和实业                   公告编号:2026-014
                   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浙江天台祥和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7号)同
意注册,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祥和实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4,00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00,000,000.00元,扣除承销费用5,000,000.00元(含税)后实际收
到的募集资金为395,000,000.00元,已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于2026年3月9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该募集资金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审验,并于2026年3月9日出具了《验证报告》(天健验〔2026〕73号)。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00,000,000.00元,
扣 除 不 含 税 发 行 费 用 合 计 人 民 币 7,811,730.99 元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26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议
案》,同意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人员全权办理与本次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
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
   近日,公司与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三方协议 ”),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信息
                 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智能装备生产基                          台州分行
                     募集专户
         地项目
                 浙江天台祥和智能装备有限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台州分行
                 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年产 1.8 万吨塑料改性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募集          台州分行
      料改性新材料生
                       专户
       产线建设项目
                 浙江祥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司             台州分行
                 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台州临海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三方监管协议1的主要内容
     甲方1: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浙江天台祥和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与“甲方1”合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
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 甲 方 1 已 在 乙 方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 专 户 1” ) , 账 号 为
能装备生产基地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2”,与“专户1”合称“专户”),
账号为8110801012603352956,截至2026年2月28日,专户2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2仅用于
甲方智能装备生产基地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
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
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
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1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
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
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邓淼清、刘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
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
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
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
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
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
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
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
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
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
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
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各方同意适用
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10份,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三方监管协议2的主要内容
  甲方1: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浙江祥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 ,与“甲方1”合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
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 甲 方 1 已 在 乙 方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 专 户 1” ) , 账 号 为
产1.8万吨塑料改性新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2”,与“专户1”合称“专户”),
账号为8110801013503352788,截至2026年2月28日,专户2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2仅用于
甲方年产1.8万吨塑料改性新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
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
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
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1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
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
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邓淼清、刘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
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
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
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
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
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
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
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
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
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
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
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各方同意适用
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10份,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3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方、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经
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
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
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
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
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
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邓淼清、刘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
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
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
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
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
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
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
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
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
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
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
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各方同意适用
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10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
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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