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
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
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本公告僅供參考用途,並不構成收購、購買或認購證券的邀請或要約。本公告僅供參考
用途,並不構成於美國或該等要約、游說或銷售根據任何其他司法權區證券法登記或符
合資格前即屬違法的任何該等司法權區購買或認購證券的要約或游說或組成其一部分。
該證券並無且將不會根據一九三三年美國證券法(經修訂)
(「證券法」)或美國任何州或任
何其他司法權區的證券法登記,除根據證券法登記規定獲豁免登記或不受美國證券法登
記規定規限的交易外,並且概不得在美國境內發售或出售。本公告及其所載資料不會直
接或間接在或向美國派發。概無本公告所提述證券正在或將在美國公開發售。
自願公告
發行於2029年到期之5,000,000,000人民幣1.95厘利率有擔保票據
茲提述本公司於2026年3月9日有關建議發行的公告。董事會欣然宣佈,於2026年3月9
日,本公司連同發行人與經辦人就發行總額5,000,000,000人民幣的票據訂立認購協議。
本集團擬根據適用中國法律及規例將所得款項淨額主要用作償還其現有債務及一般企業
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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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購協議
日期 2026年3月9日
訂約方 發行人,作為發行人;
本公司,作為擔保人;及
經辦人,作為經辦人。
中銀國際亞洲有限公司、CLSA Singapore Pte Ltd及J.P. Morgan Securities Asia Private
Limited為發行票據的牽頭經辦人、聯席全球協調人及聯席賬簿管理人。農銀國際融資有
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交通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中國建設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興證國際證券有限公司、中
國國際金融香港證券有限公司、中信建投(國際)融資有限公司、花旗環球金融有限公
司、招銀國際融資有限公司、招商永隆銀行有限公司、高盛(亞洲)有限責任公司及工銀
國際證券有限公司為發行票據的聯席賬簿管理人。
票據及擔保並未且不會根據證券法進行登記,除若干例外情況外,不得於美國境內提呈
發售或出售。票據及擔保僅根據證券法S規例在美國境外的離岸交易中提呈發售或出售。
票據預計由本公司無條件及不可撤回地擔保。票據將不會在香港向公眾提呈發售。
主要條款
提呈發售的票據
在交割條件的規限下,發行人將發行總額5,000,000,000人民幣的票據。
發售價
票據的發售價為票據本金額的100.00%。
利息
票據將按其未償還本金額自2026年3月16日起(包括該日)按年利率1.95%計息,自2026年9
月16日起每年於3月16日及9月16日按半年分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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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地位
票據將構成發行人的直接、無條件、非後償及(受票據的條款及條件所規限)無抵押責
任,該等責任將於任何時間與發行人所有其他無抵押及非後償責任享有同等地位,惟根
據強制性及普遍適用的法律規定及受票據的條款及條件所規限而享有優先權者除外。
擔保的地位
本公司已無條件及不可撤回地擔保發行人就票據應付的一切款項如期準時支付。擔保將
構成本公司的直接、無條件、非後償及(受票據的條款及條件所規限)無抵押責任,該等
責任將於任何時間最少與本公司所有其他無抵押及非後償責任享有同等地位,惟根據強
制性及普遍適用的法律規定及受票據的條款及條件所規限而享有優先權者除外。
契諾
本公司於信託契據承諾,除若干例外情況外,不會招致若干留置權或整體大量整合、合
併或轉讓、轉移或租賃其物業及資產,除非若干條件獲達成。除此以外,票據或信託契
據並不約束或限制本公司自身或其聯屬公司招致其他債務的能力,或與聯屬公司進行交
易或向其支付股息或作出其他付款行為的能力。
違約事件
票據項下的違約事件包括(其中包括)
:
(i) 在選擇贖回、提前到期或其他情況下,任何票據的本金或溢價到期及應付日期後兩
個營業日內未能支付;
(ii) 付息到期日後三十日內未能支付任何票據的利息;
(iii) 發行人或本公司未能遵守票據及信託契據的若干契諾下的責任;
(iv) 未能履行本公司或發行人於信託契據或擔保契據中的任何其他契諾或協議,且在信
託人以掛號郵件或保證郵件的方式向本公司或發行人(視乎情況而定)發出書面通知
後六十日,該違約情況持續;
-3 -
(v) 擔保不再有全面效力或作用或本公司否認或不承認其於擔保項下的責任;
(vi) (A)於最後到期日(以及任何適用的寬限期屆滿之後)未能支付本公司、發行人或任何
主要子公司任何債務的本金;(B)因本公司、發行人或任何主要子公司違約,本公
司、發行人或任何主要子公司任何債務提前到期,並且在信託人接獲本公司或發行
人按信託契據或擔保契據的規定發出書面通知後十日內,該債務未獲清償或提前到
期的情況未獲取消;或(C)未能根據任何擔保或彌償支付本公司、發行人或任何主要
子公司就任何其他人士的任何債務應付的任何金額,並且於信託人接獲信託契據或
擔保契據所規定的書面通知後十日內,該責任未獲解除或以其他方式清償;然而,
除非條款(A)、(B)或(C)所述所有事件相關的未償付債務總金額超過150,000,000美元
(或任何其他等值貨幣),否則該等事件並不構成違約事件;
(vii) 判令或命令已頒佈(A)就根據適用法律進行非自願清盤或破產程序中發行人、本公司
或任何主要子公司授出寬免或(B)裁定發行人、本公司或任何主要子公司破產或無力
償債,或發行人、本公司或主要子公司根據適用法律尋求重組、清盤、安排、調整
或債務重整,或委任發行人、本公司或任何主要子公司或彼等的任何重大部分財產
的託管人、接收人、清算人、受讓人、信託人、查封人(或其他類似人員),或命令
清盤或清算彼等的任何事務,且有關判令或命令於連續60日期間內未被暫緩且持續
有效;或
(viii) 發行人、本公司或任何主要子公司根據適用破產、無力償債、重組或類似法律提起
自願案件或程序,或將被裁定為破產或無力償債的任何其他案件或程序,或發行
人、本公司或任何主要子公司根據適用破產、無力償債、重組或類似法律提交呈請
或答覆或同意尋求重組或寬免,或同意提交有關呈請或同意有關發行人、本公司或
任何主要子公司或彼等的任何重大部分財產的託管人、接收人、清算人、受讓人、
信託人、查封人(或其他類似人員)的委任或接管,或就債權人利益作出轉讓,或以
書面形式承認其無力悉數償還到期債務或採取企業行動促進該等行動。
最終贖回
除非先前已獲贖回或購買及註銷,否則票據將於在或最接近2029年3月16日的利息支付日
按其本金額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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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稅務理由而贖回
誠如票據的條款及條件所進一步詳述,倘發生影響若干司法權區的稅項的若干變動,則
發行人根據票據的條款及條件可於任何時候向票據持有人發出不少於30日及不多於60日
通知,選擇按票據的本金額,連同截至(惟不包括)已定的贖回日期所應計的任何未付利
息(如有),贖回全部(而非部分)票據。
於無登記事件時贖回
倘擔保契據於外管局登記或向信託人提供相關文件(如票據條款及條件所載)於期限或之
前未能根據票據的條款及條件達成,受票據的條款及條件所規限,任何票據持有人將有
權(按該持有人的選擇)要求發行人於無登記事件贖回日期(定義見信託契據)按等同於本
金額的購買價,連同截至(惟不包括)無登記事件贖回日期所應計的任何未付利息(如
有),贖回該持有人全部(而非部分)票據。
於控制權變動觸發事件時贖回
於發生控制權變動觸發事件(定義見信託契據)後,受票據的條款及條件所規限,任何票
據持有人將有權(按該持有人的選擇)要求發行人於控制權變動回售日期(定義見信託契
據)按等同於本金額101%的購買價,連同截至(惟不包括)控制權變動回售日期所應計的任
何未付利息,贖回該持有人全部(而非部分)票據。
發行人選擇性補償溢價贖回
向信託人及票據持有人發出不少於30日及不多於60日通知的情況下,發行人可於2029年2
月16日之前隨時及不時按票據的提前贖回補償溢價(定義見信託契據),連同截至(惟不包
括)贖回日期所應計的任何未付利息(如有),贖回全部或部分票據。
發行人可選擇按面值贖回
向信託人及票據持有人發出不少於30日及不多於60日通知的情況下,發行人可於2029年2
月16日之後隨時按等同於票據本金額的購買價,連同截至(惟不包括)贖回日期所應計的
任何未付利息,贖回全部或部分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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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公司之信息及所得款項用途
本公司是全球最具規模的綜合型油田服務供應商之一,公司提供綜合性的石油及天然氣
勘探、開發及生產服務,业务包含四大板塊:鑽井服務、油田技術服務、船舶服務、物
探採集和工程勘察服務。本公司在中國市場份額穩固,在亞太、中東、美洲、歐洲、非
洲等地區積極開拓海外市場,為持續拓展業務提供了強大的平台。
本集團擬根據適用中國法律及規例將所得款項淨額主要用作償還其現有債務及一般企業
用途。
上市及評級
本公司已向聯交所申請批准票據以僅向專業投資者(定義見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
上市規則第37章)發行債務證券的方式上市及批准買賣。本公司已接獲聯交所有關票據符
合上市資格的確認。票據於聯交所上市不應被視為發行人、本公司或票據之商業價值及
信用質量的指標。
預期票據將會獲穆迪及惠譽分別評為A3及A-。信貸評級並非購買、出售或持有證券的建
議,並隨時可能為相關評級機構所修改、中止或撤銷。
建議發行受限於認購協議的條件。潛在投資者及本公司股東於買賣本公司證券時務請審
慎行事。
一般事項
僅美國境外的人士合資格參與票據發行。本公告所載資料的接收者請注意,應確保彼等
並無參與行政命令及相關後續指示下的禁止交易。
釋義
除非另有界定,否則本公告內的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董事會」 指 本公司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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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 指 中海油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一間於中國註冊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其A股於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股份代
號: 601808 ), 而其H股於聯交所主板上市( 股份代
號:2883);
「擔保契據」 指 本公司與信託人就票據(可能不時進行修訂、重訂、修
改、補充、替換或更新)簽立的日期為2026年3月16日
的擔保契據;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行政命令」 指 13959號行政命令,經14032號行政命令修訂或不時修
訂;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
「擔保」 指 本公司就票據無條件及不可撤回地提供的擔保;
「香港」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發行人」 指 COSL Singapore Capital Ltd.,一間於新加坡註冊成立
的有限公司,為本公司之間接全資子公司;
「經辦人」 指 中銀國際亞洲有限公司、CLSA Singapore Pte Ltd、J.P.
Morgan Securities Asia Private Limited、農銀國際融資
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中
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
分行、中國建設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興證國際
證券有限公司、中國國際金融香港證券有限公司、中
信建投( 國際)融資有限公司、花旗環球金融有限公
司 、招 銀 國際 融 資 有限 公 司、 招 商永 隆 銀行 有 限公
司、高盛(亞洲)有限責任公司及工銀國際證券有限公
司;
「票據」 指 發行人發行的於2029年到期之5,000,000,000人民幣1.95
厘利率有擔保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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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
「建議發行」 指 發行人建議發行票據之事項;
「外管局」 指 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認購協議」 指 發行人、本公司及經辦人就票據而訂立日期為2026年3
月9日的認購協議;
「信託契據」 指 規管票據的信託契據;
「信託人」 指 花旗國際有限公司;以及
「美國」 指 美利堅合眾國,其領土、屬地及受其司法權區管轄的
所有地區。
承董事會命
中海油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孫維洲
公司秘書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執行董事為趙順強先生(董事長)及盧濤先生;本公司職工代表董
事為肖佳先生;本公司非執行董事為范白濤先生及劉秋東先生;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
為趙麗娟女士、郭琳廣先生及姚昕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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