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管理制度
(2026 年 3 月 9 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报送相关信息及外部信息使用人使用本公司信息的相关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制度》《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
快报、统计数据、评级报告(包括跟踪评级报告)、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
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
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企业交流会、业绩座谈会、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
拒绝报送。
第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
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 1),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
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为本部门对外报送信息的第一
责任人;控股子公司的总会计师为该控股子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保密提
示函(附件 2),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回执(附件 3),回执中应列明使用
所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回执复印件留本部门备查,原
件交由证券部保留存档,证券部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查。
第九条 如因外部单位或相关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公司
应在获得信息后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
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
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
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本公司将依
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自通过之日
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 1:
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报送信息单位及部门
接收信息单位及部门
对外报送的信息内容
及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审核
年 月 日
上市公司审核
年 月 日
附件 2:
保密提示函
:
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将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前的信息界定
为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的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
公司此次报送的相关材料属于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相关监
管要求,重点提示如下:
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未披露前,不得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
报送的未公开信息,除非与本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重大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备发生信息泄露时调查之用。
特此提示。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 3:
对外报送信息回执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现收到你公司报送的以下文件及保密提示函:
使用信息人员情况:
所在单位/ 与本公司关 职务/ 证券账户
姓名 国家 身份证号码 联系手机
部门 系 岗位 号码
特此回执。
签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