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国际: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6年3月9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09 17: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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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6 年 3 月 9 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
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要求制定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
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钢国际工程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相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
责、义务,或因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
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
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
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责任认定及追究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各子公司负责人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
其他人员。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使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
准则及通知等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工作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
  第九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
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
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反映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
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
其他情形。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
标准:
  (一)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二)符合第九条中(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三)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或有事项未披露的;
  (四)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第十一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错误或重大
遗漏:
  (一)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
资、收购及出售净资产等交易;
  (二)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四)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
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
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
计。
  第十四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
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
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执行。
  第十五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
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
施。内部审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
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
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提议
做出专门决议。
      第四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
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
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
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
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七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
度达到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八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
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
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时,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
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
监管措施的,公司审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事会对
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
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发生责任追究范围
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情
节酌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自通过之
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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