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
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
股份”或“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 2025 年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调整及授予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核查意见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
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
容在公司 202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
内,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核查
意见
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形,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合法、合规;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
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被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满足获授权益条件,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同意以 2026 年 3 月 6 日为授予日,向 501 名激励对象
授予 71,073,612 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4.22 元/股,授
予 71,073,612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53 元/股。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