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而达: 华泰恒而达员工持股家园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06 19: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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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恒而达员工持股家园 2 号单一资产管
    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HENGERDA-2-HTZG-2026
    投资者: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福建
    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二O二六年三月
                一、前言
  为规范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明确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当
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
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运作规定》)、《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
同内容与格式指引》(以下简称《单一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以下简称“协会”)自律规则,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公
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投资者承诺以真实身份和合法合规资金参与本计划,保证出资的来源及用
途合法,没有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或其他非法筹集他人资
金参与本计划,拥有适当和有效的签订并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授权,且不违反
任何对投资者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或法规等文件,所披露或提供的包括但不限
于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等的信息和资料真实、
完整、准确,并已阅知本合同和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投资者承诺
及时书面告知相应的管理人。
  投资者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
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
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违反任何前述规定;承诺用于投资的资
金来源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承诺投资的资金来源和去向不涉及洗钱、
恐怖融资和逃税等行为;承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提供真实有效的业务性质与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受益所有人信息等资料;承
诺积极履行反洗钱职责,不借助本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投资者承诺
其不属于中国有权机关、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名单或禁止名单内的企业
或个人,不位于被中国有权机关、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主权国家或国际组织
制裁的国家和地区。投资者承诺不得通过参与本单一计划从事洗钱行为,将按
照反洗钱法律法规履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身份信息、资金来源等义
务。
  投资者在此申明签署本计划管理合同即表明投资者承诺为已具备法律法规
规定要求的合格投资者,且不是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
  投资者声明若受托财产为本人/本机构通过设立私募理财产品、私募资产管
理计划等募集所得,投资者保证最终投资人的资金来源和用途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投资者将按照管理人需要如实、及时提供最终投资人身份信息等材
料。
     投资者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
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知晓管理人、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
应对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状况或本金不受损失做出任何承诺,了解“卖者尽责,
买者自负”的原则,投资于本计划将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计划资产,但不保
证本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管理人在此提示: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内部管理要求,管理人对员工有明确的通信管理要求。
管理人未授权或指示员工通过个人微信、个人 QQ、个人邮箱、个人手机等个
人即时通讯工具就产品管理、投资运作等产品相关事宜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
流或确认。如员工个人实施上述通信行为,则该等行为不属于其职务行为,不
代表管理人授权认可,对管理人不构成法律约束效力及法律责任。
     投资者在此确认,已充分理解并认可上述提示内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
损失。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按照约定安全保
管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在管理人发生异常且
无法履行管理职能时,作为共同受托人接管受托职责,但不保证本计划资产投
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协会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设
立、变更备案,并及时报送资产管理计划的运行情况、风险情况以及终止清算
报告等信息。协会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不代表协会对资产管理计划的合
规性、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作出保证和判断,也不表明协会对备案材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等信息,根据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审慎选择资产管理计划,
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园 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
的任何有效变更。
划。
理并由托管人托管的本合同标的财产以及因受托资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
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包括投资者合法持有的现金或者投资者合法持有的股
票、债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资产。
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机关不时对其
做出的修订等。
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机关不时
对其做出的修订等。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
息以及其他收入。
根据合同约定的情形、计算方法及频率向受托资产投资总收益所收取的一定比
例的费用。
管理计划开立的专门用于保管本资产管理计划项下资金及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管最新要求为受托财产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
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等,具体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而从本计划受托资产中向管理人支付的相关费用。
而从本计划受托资产中向托管人支付的相关费用。
规定,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
于一定金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该等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因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结算系统出现
故障导致银行间的结算无法进行的情形,因电信服务商原因导致托管人资金划
付的网络中断、无法使用的情形。
在本合同项下,安全不具有管理人保证或承诺受托资产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
收益的含义。对本合同附件或者补充协议中其他类似约定的理解均以此为准。
谨慎勤勉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在本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范围
内尽职尽责履行安全保管受托资产等托管人职责。
                 三、承诺与声明
  (一)管理人的承诺与声明
资格;
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以及合同内容,通过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
揭示了风险,并已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投资
者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和运用受托资产,不以任何方式保证受托资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或
者本金不受损失,以及限定投资损失金额或者比例;
承担受托资产的损失,并以扣除本合同约定的费用后的剩余受托资产为限向投
资者进行分配。如资管计划存在非现金资产且变现有困难的情况,在与投资者
协商一致后,管理人可适当延长本合同期限或延迟划拨资金,按适当方式将受
托资产变现,以现金方式向投资者返还。
  (二)托管人的承诺与声明
保管受托财产,履行信义义务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理合同的约定,对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等进行监督;
法规以及合同约定履行受托职责,维护投资者权益;
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三)投资者的承诺与声明
格投资者的要求,且不是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存在法
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
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
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
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计划,且投资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投资者用设立资产管理计划等募集的资金参加单一
资产管理计划时,应向管理人提供合法募集资金证明文件;投资者保证不将自
有资金和募集资金混同操作;
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会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
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投资者已经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
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法规以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已经阅读并理解风险揭示书的
相关内容,清楚认识存在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其他风险,知
晓管理人、托管人以及相关机构不应对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状况或者本金不受
损失作出任何承诺,了解“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投资于本计划将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收益作出任何形式的承诺;
预期目标,投资者承诺自行承担受托资产到期无法收回的损失,并同意管理人
以剩余受托资产为限向其进行分配;
签订并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授权。
                  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投资者: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林正华
  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厝柄工业区
  通讯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新度村亭道尾 228 号
  邮政编码:351142
  联 系 人:方俊锋
  联系电话:0594-2911366
  电子邮箱:zqb@hengerda.com
  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晓阳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 6 号 1222 室
  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邮编:210019
  联系人:徐思佳
  联系电话: 025-83387084
  托管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负责人:谢正玉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五一北路 153 号(原五一北路东侧)
正祥中心 1#楼
  通讯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五一北路 153 号(原五一北路东
侧)正祥中心 1#楼
  邮编:350000
  联系人:吴小玲
  联系电话:0591-87723873
  (一)投资者
  (1)按本合同的约定取得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参与、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3)取得受托资产的收益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投资
收益等;
  (4)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从管理人处获取受托资产管理相关报
告、从托管人处获取受托资产托管相关报告等信息披露资料;
  (5)监督管理人、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1)认真阅读并遵守资产管理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2)接受管理人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
能力问卷,如实提供资金来源、金融资产、收入及负债情况,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签署合格投资者相关文件;在向管理人、托管人提供的
各种资料、信息发生变更时,投资者应于相关变更发生后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
知管理人、托管人;
  (3)除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外,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直接或者间
接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向管理人充分披露实际投资者和最终资金来源;
  (4)按照规定向管理人提供信息资料以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管理人完成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反洗钱等监管规定
的工作;
  (5)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6)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将参与资金交付管理人和托管人分别进行
投资管理和资产托管,以参与资金为限,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
限责任;
  (7)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承担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费、业绩报酬(如
有)、托管费及税费等合理费用;
  (8)及时、足额地向管理人、托管人交付受托资产;不得违反资产管理合
同的约定干涉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9)协助管理人及托管人办理托管账户、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使用、注
销等手续,不得将前述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10)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以及托管
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11)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其他不当、违法
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
  (12)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
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计划、投资意向、投资信息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1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
他义务。
  (二)管理人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
计划财产;
  (2)依据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如有);
  (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
生的权利;
  (4)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要求投资者提供与其身份、财产与收入状
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5)合同期限届满、提前终止或投资者提取受托资产时,管理人将受托资
产进行清算后以现金方式向投资者返还;如资管计划存在非现金资产且变现有
困难的情况,在与投资者协商一致后,管理人可适当延长本合同期限或延迟划
拨资金,按适当方式将受托资产变现,以现金方式向投资者返还。有权以受托
资产届时现状向投资者返还。
  (6)有权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协会认可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
理计划提供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
检查;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估值与核算服务由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7)以管理人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
权利;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1)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事宜;
  (2)按照协会要求报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运行信息;
  (3)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4)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5)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
理计划财产;
  (6)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7)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
的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8)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监督;
  (9)对《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和相关交
易主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10)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
报告;
  (1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
益;
  (12)根据法律法规与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编制向投资者披露的资产管
理计划季度、年度等定期报告;
  (13)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4)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对于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资产管理合同,对资产管
理计划财产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1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以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不得向管理人以及任何第三人输送利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17)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通过直接投资、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或
者与他人进行交叉融资安排等方式,违规为本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
  (18)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
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
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19)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投
资信息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相关派出机构、协会并通知托管人和投资者;
  (21)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
其他义务。
  (三)托管人
  (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用;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1)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资金收付事项;
  (2)按规定开立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4)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5)向管理人披露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以
及前述机构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等信息;
  (6)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资产时,准确、合理
界定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等职责;
  (7)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
知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8)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对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10)编制托管年度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以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2)不得为托管人以及任何第三人输送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
  (13)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
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14)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投
资信息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1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
他义务。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华泰恒而达员工持股家园 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二)类型:权益类
  (三)是否为 FOF/MOM:否
  (四)运作方式:开放式
  (五)投资目标、主要投资方向、投资比例、产品风险等级: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受托资产的保值增值,为投资者
谋求一定的投资回报。
  (1)权益类资产,包括国内 A 股股票(仅限于恒而达(300946.SZ))。
  (2)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协
议存款、同业存款、可转让存单等各类存款)、公募货币市场基金、债券逆回
购。
  本计划可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1)权益类资产占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不低于 80%。
  (2)固定收益类资产占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小于 20%。
  本计划投资者签署即表示同意,在本计划存续期间,为规避特定风险,管
理人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的 80%,但不得
持续 6 个月低于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的 80%。“特定风险”主要指因市场剧
烈波动、特定类别资产风险收益特征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对本计划产生不利影
响的风险。
  本单一计划属于高风险的权益类产品,根据风险匹配原则,适合向合格投
资者中的专业投资者以及激进型及以上的普通投资者销售,禁止向风险识别能
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本单一计划。
  (六)存续期限
  本单一计划存续期限为 5 年。
  (七)最低初始规模:
  本单一计划投资者初始参与现金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八)本计划的各项费用
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费、执行费、
拍卖费或仲裁费等费用。
  (九)本单一计划的估值与核算由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其在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业务登记编码为:A00004。
     (十)本计划的销售
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协议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销售机
构。
     本计划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
构销售本计划。
     管理人应将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正式销售文件提供给销
售机构。销售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
充分揭示风险,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计划,引导客户审慎作出投
资决定。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宣传预
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销售本计划。
     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
客观准确披露计划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本
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
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
微信、播客和电子邮件、自媒体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与备案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条件和日期
  投资者移交的初始受托财产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最低初始规模要求,投资者
的认购份额完成份额登记确认后,份额登记机构应将扣除认购费用后的初始受
托财产划拨至本计划托管账户,资金到账当日,管理人在取得托管人发送的
《受托资产到账通知书》(附件一)后,向投资者和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计
划成立通知书》(附件二)告知本计划成立。
  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规模不低于 1000 万元。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及备案前投资
  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履行备案手续;
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前,可以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投资品种。
  (三)无法完成备案的情形
  资产管理计划无法完成备案的,应当及时告知投资者,并按照合同约定履
行终止清算程序。
  (四)初始参与资金的交付
债券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资产。投资者认购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办理初始认购及移交初始受托财产。
  (1)认购办理方式:
  投资者在接受销售机构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后,根据本计划销售机构规定的
手续,在指定时间内提出认购申请。投资者既可以到本计划销售机构指定营业
网点的柜台申请认购本计划,也可以登录销售机构指定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的
方式申请认购本计划。当日认购申请可以且只能在当日交易时间内申请撤销。
  本计划可采用电子签名合同,投资者在签署电子签名合同后方可参与本计
划。投资者应当如实提供与签署电子签名合同相关的信息和资料,管理人和销
售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审查并如实记录。
  投资者需要事先开设销售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账户内备足认购的货
币资金;若账户内认购资金不足的,销售机构不受理该笔认购申请。投资者认
购申请经确认成功后,其认购申请和认购资金不得撤销;该账户作为办理参与
款项、红利款项、退出款项以及清算款项的收款账户。投资者应承诺在本计划
的资产管理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撤销该账户,并妥善保管账户资料。在兑付受
托资金及收益时,销售机构应当保证受托资金及收益返回投资者的原账户、同
名账户。
  (2)认购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管理人委托的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在
正常情况下,份额登记机构在【T+2】日内对 T 日认购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者应及时向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的资
管计划份额。
  (3)认购费率:
  本单一计划认购费率为 0%。
  (4)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本计划单位面值
  认购份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5)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初始募集期产生的利
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参与资金的利息以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一)开放期安排
退出业务。
本单一计划每周开放不超过 3 个工作日,具体开放安排以管理人通知为准,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更和相关法律法规变更的情况下设置临时开放期,供投资者退出,具体以管理
人通知为准。
  (二)受托财产的参与
  (1)本计划开放期内,投资者可在销售机构指定营业网点办理本计划的参
与程序。
  (2)份额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为投资者参与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
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3)投资者于 T 日提交参与申请后,可于 T+2 日后在销售机构营业网点
或管理人网站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本单一计划参与费率为 0%。
  参与费用=参与金额/(1+参与费率)×参与费率
  参与份额=(参与金额-参与费用)/本计划参与日份额净值
  参与份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产品总资产占净资产比例超过 200%的,投资者可在自管理人通知之日起十五个
交易日内追加参与资金,使得产品总资产占净资产比例小于 200%,否则管理人
有权在自管理人通知之日起第十五个交易日到第二十个交易日之间进行平仓,
使得总资产占净资产比例小于 200%,以符合相关要求。
等导致产品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即触发追保,下同)
时,投资者可在自管理人通知之日起 1 个交易日内追加参与资金,使得信用账
户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追保维持担保比例(即追保到位,下同),否则管理人
有权在触发追保之日起第 2 个交易日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三)受托财产的退出
  (1)本计划开放期内,投资者可在原销售机构参与营业网点办理本计划的
退出程序,但退出后的受托资产余额原则上不得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当受托
资产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时,投资者原则上不得提前退出,经合同各方当事人
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合同。如存在流动性受限资产无法及时变现,或流动性
受限资产占比超过受托财产净值 30%时,管理人有权拒绝投资者的退出申请。
  (2)销售机构指定营业网点受理申请后,检查投资者持有的计划份额,交
份额登记机构确认;份额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份
额登记手续。当日(T 日)在交易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 T+3 日
到网点查询退出的确认情况。
  退出款项将在 T+ 3 日内从托管账户划出,经销售机构划往投资者资金账户。
如计划出现暂停估值的情形时,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后,可以将划拨日期相应
顺延。由于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它非管理人及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退出款
顺延至管理人及托管人无法控制的因素消除后划往投资者账户。
  本单一计划退出费率为 0%。
  投资者退出金额为退出总额扣减退出费用和管理人业绩报酬后的余额,计
量单位为人民币元,退出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属计划资产。
  退出总额=退出份额×本计划份额净值-管理人业绩报酬(如有)
  退出费用=退出总额×退出费率
  退出金额=退出总额-退出费用
  管理人业绩报酬计算方式详见“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章节。
  (四)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单个受托资产退出申请日,本计划投资者当日累计申请净退出金额超过上
一个工作日资产净值的 10%时,即为巨额退出。
  发生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本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
出、部分顺延退出;
  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条件支付投资者的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
序办理。
  部分顺延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计划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接受净退出金额不低于计划资产净值 10%的前提
下,对其余退出申请予以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退出申请,管理人将在下一个
工作日内办理,并以该工作日的计划单位净值为准计算退出份额,依此类推,
直至全部办理完毕为止。
  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办理时,管理人应在 5 个自然日内告知投资者,并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
  (五)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如果本计划连续 2 个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即认为发生了连续巨额退出。
  本计划发生连续巨额退出,管理人可按本合同载明的规定,暂停接受退出
申请,但暂停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退出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投资者。
  (六)延期支付和延期退出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出现巨额退出或连续巨额退出的情形时;
 (2)除出现巨额退出外管理人因产品运作需要主动暂停投资者退出情形。
处理方案并通过管理人网站或投资者认可的方式告知投资者。
 (七)拒绝或暂停参与、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受理投资者的参与申请:
  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投资者的参与申请时,参与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参与申请时,应当以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告知
投资者。在暂停参与的情形消除时,管理人应及时恢复参与业务的办理并以电
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告知投资者。
  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以暂停受理投资者的退出申请:
书中载明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告知投资者。
在暂停退出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应及时恢复退出业务的办理并及时以电子邮
件或其他方式告知投资者。
             八、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一)登记信息的备份
  投资者在此同意管理人、份额登记机构或其他份额登记义务人将本资产管
理计划投资者名称、身份信息以及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
构。
  (二)计划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计划的登记业务指本计划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计划账户的建立和管理、计划份额登记、计划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等。
  (三)计划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计划的登记业务由本计划管理人或本计划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本计划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计划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
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本计划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计划账户管理、计
划份额登记、清算及计划交易确认、发放红利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本
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计划的份额登记机构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四)计划登记机构的权利
  本计划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计划登记机构的义务
  本计划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本计划账户销户之日
起不得少于 20 年;
对投资人或本计划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
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本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九、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受托资产的保值增值,为投资者
谋求一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单一计划投资范围包括:
  (1)权益类资产,包括国内 A 股股票(仅限于恒而达(300946.SZ))。
  (2)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协
议存款、同业存款、可转让存单等各类存款)、公募货币市场基金、债券逆回
购。
  本计划可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其他证券市场或者其
他品种,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在征得合同各方书面同意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相应调整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规定,并应为管理人和托管
人相关系统准备以及投资组合调整留出必要的时间。
  (三)投资策略
  本产品的投资策略为:作为上市公司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持股计划的管理人,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约定投资于恒而达(300946.SZ);
投资期间的闲置资金投资于低风险、期限灵活的债券逆回购、货币基金、银行
存款等。
  (四)投资比例
  (1)权益类资产占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不低于 80%。
  (2)固定收益类资产占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小于 20%。
  本计划投资者签署即表示同意,在本计划存续期间,为规避特定风险,管
理人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的 80%,但不得
持续 6 个月低于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的 80%。“特定风险”主要指因市场剧
烈波动、特定类别资产风险收益特征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对本计划产生不利影
响的风险。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管理人可能受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
对市场走势的判断,管理人不保证上述关于市场走势的判断一定准确,不对本
计划的收益状况或本金不受损失做出任何承诺。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投资比例或者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
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二十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
  (五)投资限制
  本单一计划的投资组合需遵循以下限制:
标的股票购买完成之日起计算。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恒而达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在恒而达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
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对前述期间进行调整的,则适用调整后的相关规定。
净资产的 100%。投资者同意管理人按照此限额控制,投资者层面的逆回购限额
由投资者自行控制,以符合《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
的规定。
  (六)业绩比较基准
  无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单一计划属于高风险权益类产品,根据风险匹配原则,适合向合格投资
者中的专业投资者以及激进型的普通投资者销售,禁止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
承受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本单一计划。
  (八)资产管理计划建仓期
  本单一计划的建仓期为 6 个月,本单一计划管理人应当在产品成立之日起
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
投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比例或者合同约定的投资
比例的,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二十个
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
  (九)流动性安排
  在本计划开放期内,投资者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参与受托财产;投资者
可以在本单一计划存续期间的开放期按照本款规定申请退出本计划。计划流动
性与参与、退出安排相匹配。
            十、服务机构及投资顾问
  本单一计划的估值与核算服务机构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其在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业务登记编码为:A0000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管理
人关联方。管理人与上述服务机构签署了外包服务协议,明确约定了外包服务
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纠纷处理方式等。管理人聘请服务机构不影响本合
同各方的权利义务,亦不免除管理人的相应责任,如因服务机构原因导致计划
财产损失的,由管理人负责向服务机构追偿。
  本单一计划是否聘请投资顾问:否。
               十一、利益冲突和关联交易
  (一)本计划投资和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些利益冲突情形,包括但
不限于:
基于各自投资策略需要可能与本计划存在相同、相似或相反的投资交易行为,
或者在买卖同一只证券的时间上存在先后。
  (二)利益冲突的处理方式、披露方式、披露内容以及披露频率
积极处理该等利益冲突情形,防范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从充分维护投资者利益角度积极处理
该等利益冲突。
  (三)关联交易
     在本合同所约定的投资范围内,投资者知晓管理人可以运用本计划的资产
从事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前述机构管理
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资管产品以及从事其他类型的关联交易。
  本计划关联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本计划关联方指管理人、
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
  管理人已建立关联交易管理机制,根据内部关联交易制度对私募资管计划
的关联认定、关联交易定价、关联交易审批程序等进行规范和管控。私募资管
计划如进行关联交易,需由投资经理或其投资助理发起关联交易审批流程,由
本计划所属部门负责人、投资部门分管领导、合规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对
交易的合规性、公允性进行关联交易审批后方可进行;涉及重大关联交易时,
还需经相关投资决策委员会、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审批后方可进行。
  管理人以本计划资产从事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合同约定。
     如管理人开展重大关联交易,管理人应事先取得投资者的同意,事后及时
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具体而言,管理人
以本计划资产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提前以有效方式
征询投资者意见,如投资者未在前述通知的指定时间内通过指定形式明确表示
同意该笔重大关联交易的,即视为投资者不同意管理人本次重大关联交易,则
管理人不得开展该笔重大关联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包括:
额超过本计划净资产的 10%;
联交易的其他情形。
     前述重大关联交易外的其他关联交易为一般关联交易。管理人以本计划资
产从事一般关联交易的,无需就具体关联交易事先再行分别、逐笔取得投资者
的同意,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已经充分理解并同意管理人从事该等关联交
易,管理人事后及时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如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管理人公司制度对关联交易相关规则
有所变更的,本计划关联交易相关规则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组织以
及管理人公司制度的要求执行,并以有效的形式通知投资者。
  本资产管理计划前述关联方的名单分别由管理人、托管人各自整理及更新,
其中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由前述主体根据法律法规及内部制度的规定自行确
定。
  投资者可通过托管人最新公开的年度报告查阅本计划的托管人关联方名单。
  管理人关联方名单详见附件五,并以管理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
所确定和更新范围为准。如管理人关联方名单有更新,将通过管理人网站或电
子邮件或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披露方式中的任意一种方式告知投资者。
  托管人的关联方名单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开市场披露信息为
准;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等信息,具体以公开市场披露的主体信息和证券信息为准。
            十二、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本单一计划的投资经理由管理人负责指定。
  本单一计划的投资经理概况如下:
 余建军: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具有十年以上证券投资、研究、交
易或类似从业经历,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守,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及
职业操守,且最近三年内没有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
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管理人有权根据公司运作情况更换投资经理,并在变更后及时以电子邮件或
其他有效书面方式告知托管人和投资者。
             十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一)受托资产的保管与处分
任,投资者以其出资为限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
管理的和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
入其固有财产。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务相互抵销。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主
张其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
张权利时,管理人、托管人应当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采取合
理措施并及时通知投资者。
  (二)受托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投资者参与受托财产的划出账户与提取本单一计划受托财产的划入账户应
为以投资者名义开立的同一账户。特殊情况导致参与与退出的账户不一致时,
投资者应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书面说明,否则管理人与
托管人均有权拒绝此部分转入资金作为受托财产或转出受托资产的申请。
  (1)管理人开立、使用和注销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应账户,投资者提供
必要协助。
  (2)专用证券账户仅供本合同单一资产管理业务使用,并且只能由管理人
使用,不得转托管或转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本受托财产管理期限内,管理人、投资者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
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得注销、挂失该账户。
  (4)在专用证券账户开立或注销时,管理人向中登申请办理证券在专用证
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之间的划转。
  (5)专用证券账户开立后一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将账户相关信息以三方认
可的方式告知投资者、托管人。
  (6)本专用证券账户的管理、使用和保管由管理人负责。
  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以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投
资者和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托管账户
以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开立后两个工作日内,托管人将账户相关信息以管理人
认可的方式告知管理人。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
定开立,并按有关规则管理并使用。
          十四、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投资指令的授权
 授权通知的内容:管理人应事先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以下称“授
权通知”),指定投资指令的被授权人员及被授权印鉴,授权通知的内容包括
被授权人的名单、签字/章样本、权限和预留印鉴。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改
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或更改被授权印鉴,应提前向托管人提供变更后的新的授
权通知。授权通知应加盖管理人公司公章并写明生效时间。
 授权通知的确认:计划成立时的授权通知,在托管人确认收妥原件后于授
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由于人员、权限或印鉴变更而提供的变更后的新
的授权通知,管理人应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传真方式或其他管理人和托
管人认可的方式向托管人发送,同时电话通知托管人,变更后的新的授权通知
经托管人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同时原授权通知失效。
 授权通知的保管:管理人在与托管人电话确认授权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
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托管人。管理人应确保授权通知的正本与传真件/扫描件
一致。若变更后的新的授权通知正本内容与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扫描件不一致
的,以托管人收到的已生效的传真件/扫描件为准。管理人和托管人对授权通知
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
泄露。
 被授权人名单的通知及更新: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
但不限于有权发送指令人员的名单,指令上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的修改等),
应当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通知托管人;授权变更通知的文件应由管理人加盖公
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
的授权书,管理人应在授权变更通知中提供新被授权人的权限及其签字样本。
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的形式发送给托管人,同时电
话通知托管人,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后以回函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管理人
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如果变更授权通知
载明的生效日期与该日期不一致时,以后到日期为生效日期)。管理人在此后
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托管人。对于被授权人在授权权
限内发出的指令,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托管人收到管理人发出的被授权人
终止或更换书面通知生效之前,原被授权人及其签字继续有效。
  托管人更改接受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预先书面或以双方认可
的方式通知管理人。
  (二) 投资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在管理资产管理计划时,管理人向托管人发出的交易指令及资
金划拨类指令(以下简称“指令”)。指令应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章。
管理人发给托管人的资金划拨类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时间、金额、出款和收
款账户信息等。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等程序
  指令的发送: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
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依照授权通知的授权用深证通、电子邮件、传真方式或
其他托管人和管理人认可的方式向托管人发送。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确保
相关出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并为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的 14:00 前将指令发送给托管人。
期货出入金截止时间前 2 小时将期货出入金指令发送至托管人。
要交付的行权金额及费用书面通知托管人,托管人在 16:00 前支付至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
管人。管理人应与托管人确认托管人已完成证书和权限设置后方可进行资产管
理计划的银行间交易。
人;对于管理人于 15:15 以后发送至托管人的指令,托管人应尽力配合出款,
但不保证划款成功。管理人首次进行场内交易前应与托管人确认交易单元和股
东代码设置无误后方可进行。
  指令的确认: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托管人以录音电话或其他双方
认可的方式进行确认。指令以获得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
托管人。对于依照“授权通知”发出的指令,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指令的执行:托管人确认收到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指令进行表面一
致性及形式要件审查,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划款金额与相关划款证明文
件所记载的划款总额的一致,并根据本合同等相关文件的约定对指令的一致性、
合约性进行检查相符,传真指令/指令扫描件还应审核印鉴和签章是否和预留印
鉴和签章样本相符。指令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若
存在要素不符或其他异议,托管人应及时与管理人以电话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
式进行确认,暂停指令的执行并要求管理人重新发送指令。托管人有权要求管
理人传真/电子邮件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托管
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托管人待收齐相关资料并判断指令有效
后重新开始执行指令。管理人应在合理时间内补充相关资料,并给托管人预留
必要的执行时间。在指令未执行的前提下,若管理人撤销指令,管理人应在原
指令上注明“作废”章后发送给托管人,并通知托管人。
 (四)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托管人发现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有可能违反《基金法》、《管理办法》、本
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暂缓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管理人,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纠正;如相关交易已生效,则应通知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五)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
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发现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管理人纠正。
 (六)指令的保管
 指令若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发出,则正本由管理人保管,托管人保管指令
传真件/扫描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扫描件为准。
 (七)其他相关责任
 对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
清算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因管理人原
因造成的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执行时间、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
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但如遇到不
可抗力的情况除外。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托管人原因
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而导致资产管理计划受损的,托管人应在
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履行审核职责,如果管理人的指令存在欺诈、
伪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等情形,托管人应予拒绝执行或提交管理人予以
核实确认,由此造成相关责任由管理人承担,但托管人未按合同约定尽审核义
务执行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
              十五、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场内证券交易资金结算方式为:券商结算模式。
  (一)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及交易相关基本信息的传输
托资产期货交易的机构,并与其签订相关协议。
管人上交所和深交所的交易单元号、交易品种的费率、佣金收取标准和证券账
户信息等,并确认已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开通银证转账功能。最晚于投资期
货前一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托管人在期货公司的交易会员号、期货结算账
户信息、交易编码、交易目的、交易品种的费率、交易保证金率等,并确认已
建立银期转账关系。
费率等变动,则管理人应在变动生效前一个工作日书面告知托管人。
  (二) 沪、深交易所数据传输和接收
记及结算数据、交易所的交易清算数据。管理人应责成其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
保证提供给托管人的交易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如数据不准确、不
完整或不真实,由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但因证券交易所、中登及证券经营机
构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造成数据传输错误或不及时的,证券经营机构不承担任
何责任。
  所提供的数据均需按中登和交易所发布的最新数据接口规范进行填写,以
便托管人能够完成会计核算、监督职能。
  若数据传送不成功,管理人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重复或以其它应急方式传
送,直到托管人成功接收,如因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数据错误或不及时等过时
造成的损失由相关方责任承担,托管人不予承担。
数据发送至托管人(但因证券交易所或中登及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而造
成数据延迟发送的情况除外),如遇到特殊情况出现数据发送延迟等情况应及
时通知托管人。
证券账户对账单盖章后传真给托管人,以便托管人进行对账。对账单内容包括
受托资产 T 日的交易明细、证券余额、资金余额等内容。
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在数据传输人员发生变更时,须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以书
面方式通知托管人,且在托管人确认之后变更正式生效。变更通知书中必须说
明变更时间、人员、事项等。
  (三)本产品可以通过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渠道投资开放式基金。为维护
产品持有人利益、保障资产安全,管理人应负责制订选择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
的标准和程序,并据此选择第三方销售机构。管理人确保所选择的销售机构在
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
符合开展前述各类产品销售业务的各项资质和要求。对于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
原因给本产品造成损失的,由管理人负责追偿。
                 十六、越权交易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本合同所指越权交易是指管理人在投资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如下行为:
  (二)对越权交易的处理
  如果经投资者出具同意交割的书面意见,并经托管人审核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视同正常交易处理。
  托管人发现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本合同约定时,应当及时要求管理人在托管人指定的限期内纠正,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托管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未能改正
或造成投资者、受托资产损失的,托管人应当及时通知投资者,并向管理人住
所地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在托管人指定的限期内,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管理
人改正。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托管人应通知
投资者,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受托资产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
超卖现象,应立即通知管理人,由管理人负责解决,如未能改正的,托管人应
当拒绝执行,并向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由此给受托资产造
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如果因管理人责任发生超买,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
午 10:00 前保证所需资金到位,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本计划不得在同一交易日内进行反向交易及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
益输送的交易行为。确因投资策略或流动性等需要发生同日反向交易的,本计
划投资经理应提供决策依据,并留存书面记录备查。
  越权交易所导致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管理人负担,管理人应按托管人、
投资者发生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因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收益归受托资产所有。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定和下述约定,对本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进行监督。具体投
资监督事项如下:
 本单一计划投资范围包括:
  (1)权益类资产,包括国内 A 股股票(仅限于恒而达(300946.SZ))。
  (2)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协
议存款、同业存款、可转让存单等各类存款)、公募货币市场基金、债券逆回
购。
  本计划可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本单一计划投资比例如下:
  (1)权益类资产占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不低于 80%。
  (2)固定收益类资产占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小于 20%。
  (3)总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 200%。
 本单一计划的投资组合需遵循以下限制:
  (1)总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 200%,债券逆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一
日净资产的 100%。投资者同意管理人按照此限额控制,投资者层面的逆回购限
额由投资者自行控制,以符合《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
的规定。
查。
者违反本合同时,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
关派出机构;托管人发现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或纠正,并向
托管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十七、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计划的估值
  管理人应当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
评估,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
  本计划资产总值是指计划投资所形成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本计划资产净值是指本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本计划单位净值是指本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划份额。
  本计划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公允、客观、准确地反映计划资产的价值。
  本计划资产估值的对象是本计划依法拥有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应收款
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计划成立后,管理人与托管人每个工作日均对前一工作日计划资产进行估
值并核对。
  估值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指导意见》、《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固定
收益品种的估值参照基金业协会《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执行,
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行业通行做法处理。管理人、托管人的估值
数据应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
  (1)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
工作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以此前最近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份收益逐日计提收益。
  (2)银行存款的估值
  银行存款按商定的存款利率以当日银行营业终了的存款余额为基数在实际
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
  (3)债券逆回购的估值
  逆回购交易按实际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收入。对于买断式
回购融入的债券不确认为计划资产。
  (4)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
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的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处理方法,采用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剩余限售期流动性折扣确定公允价值。
  (5)融资买入的证券作为一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确认,按照计划约定的同类
证券的估值方法估值,同时按照融资金额确认相应应付债务,并按商定利率在
融资期间逐日计提应付利息。
  (6)融券卖出的证券确认为一项交易性金融负债,按照计划约定的同类证
券的估值方法估值,并按商定利率在融券期间逐日计提应付利息。
  (7)如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违反本合同项下订
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资产投资者利益
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1)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前一工作日计划资产估值。计划资产净值和单位
净值由管理人负责计算,托管人复核。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
估值日的计划单位净值,并以电话、电子邮件、深证通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
发送给托管人。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估值结果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
以电话、电子邮件、深证通以及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管理人;
如果托管人的估值结果与管理人的估值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
一致,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计划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产生的估
值错误,由过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计划账册的对账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计划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
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计划资产的安全;
  (1)本计划单位资产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
五入。当资产估值导致本计划单位资产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含第四位)发
生差错时,视为本计划单位资产净值错误。
  (2)管理人和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本计划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估值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3)因发生估值差错导致本计划资产或持有人损失的,由管理人负责赔偿,
管理人在赔偿本计划资产或持有人后,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
责任原则,向存在过错的一方追偿。
  (1)经管理人评估,当有充足证据表明按本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对单一计
划资产及负债进行估值已不能真实公允客观反映其价值时,管理人根据具体情
况,经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2)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监管机构对估值方法有强制性规定的,从
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估值。
  因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或因
其它任何不可抗力致使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计划资产价值时,可暂停估值。但
估值条件恢复时,管理人必须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由管理人负责计算,托管人复核。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
错误等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仍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给计划资产造成损失的,本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本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二)会计政策
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本计划成立不足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会计报表;
对。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一)计划费用的种类
公证费、执行费、拍卖费或仲裁费等费用;
用。
  (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计划的管理费按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T = E ×0.15%÷当年天数
  T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
  计划管理费每日计提,按自然季度支付。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
后,管理人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在每季度前 5 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计提
的管理费从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因不可抗力或持有的受托财产
无法及时变现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则在不可抗力或无法变现的情形消除后的
首个工作日支付,支付的金额仍以原计提金额为准。
  管理费收费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营业部
  账号:448167713974
  本计划不计提业绩报酬。
  本计划托管费按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的 0.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T = E ×0.01%÷当年天数
  T 为每日应计提的计划托管费
  E 为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
  计划托管费每日计提,按自然季度支付。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
后,管理人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在每季度前 5 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计提
的托管费从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托管人。若因不可抗力或持有的受托财产
无法及时变现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则在不可抗力或无法变现的情形消除后的
首个工作日支付,支付的金额仍以原计提金额为准。
  托管人收取托管费的指定账户为:
  户   名:基金托管费收入
  账   号:37610117380000001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福州分行(支付系统号码:303391000022)
  本计划不聘请投资顾问,不收取投资顾问费。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通过一次计入或摊销方式列入当期费用,由托
管人根据商定的规则从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
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销售有关的费用,不得列入计划费用。
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
入计划费用。
  (四)计划的税收
  本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本计划运作过程中应当依法承担包括增值税在内的法定纳税义务。各方一
致同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如果本计划的运营
过程中产生增值税等应税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等税费的,管理人有权从计划
资产中提取与应承担税费等额的费用。具体提取时间及提取金额参考相关税费
征缴情况由管理人确定,托管人根据管理人划款指令从计划资产中支付给管理
人。管理人有义务与所在地方税务机关保持联系和沟通,确认相关纳税品种和
相关计算方式。产品成立后管理人须及时向托管人提供增值税相关税率方案和
参数方案。如果管理人先行垫付上述增值税等税费的,管理人有权从受托财产
中划扣抵偿。本计划清算后若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上述税费及可能涉及
的滞纳金等,管理人有权向投资者就相关金额进行追偿。
              十九、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本单一计划是否进行收益分配:是。
  (一)计划利润的构成
  计划利润指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计划已实现收益指计划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可供分配利润的构成
  计划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计划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续期内进行收益分配,原则上每年分配一次,具体以管理人实际分配为准;
于面值;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通知和实施
  收益分配方案应包括分配时间、分配数额等内容。
  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网络查询或者电话等双方约定方式向投资者
披露收益分配方案信息。
  本计划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将现金红利款
划往销售机构账户,再由销售机构划入投资者账户,自红利发放之日起 7 个工
作日内到达投资者账户。
               二十、信息披露与报告
  (一)本计划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指导意见》、《管理办法》、《运作规
定》、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
时,本计划从其最新规定。
  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资产管
理计划净值、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及退出价格、定期报告、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
清算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二)管理人披露信息
  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网络查询或者电话等双方约定方式每日向投
资者提供计划资产净值、份额净值信息。
  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完成经托管人复核的计划年
度报告,向投资者提供。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经托管人复核的计
划季度报告,向投资者提供。
  计划成立不足 3 个月或者存续期间不足 3 个月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的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1)管理人履职报告;
  (2)托管人履职报告;
  (3)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表现;
  (4)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组合报告;
  (5)资产管理计划运用杠杆情况(如有);
  (6)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7)资产管理计划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如有)等费用的计
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8)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9)投资经理变更、重大关联交易等涉及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资产管理计划季度报告应当披露前款除第(6)项之外的其他信息。
事项时,管理人应当在事项发生之日起 5 日内向投资者披露。
  (三)向中国证监会、协会提供的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协会的要求履行其他报
告义务。
                二十一、风险揭示
  本单一计划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特殊风险
  本单一计划的特殊风险主要包括以下风险:
  本资产管理计划因投资或其他特殊需要,协会发布的《单一指引》部分具
体要求对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不适用,可能存在资产管理合同部分条款与
《单一指引》不一致的情况。
  本资产管理计划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销售机构进行募集,存在因销售机构
系统运作故障、资金划付不及时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投资者认购/申购失
败风险。
  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需在协会进行备案。
  因此,即使本资管计划成立,并不意味着本计划必然能获得协会的备案。
而该等备案过程可能会受到相应监管政策的影响,包括备案时间所需时间、能
否通过备案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本计划在成立后无法获得协会的备案,
则将直接影响本计划设立目的的实现。当出现无法通过协会备案的情形,管理
人将有权决定提前终止本计划,由此直接影响投资者参与本计划的投资目的。
  本资产管理计划估值核算事项交由外包服务机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
供,可能存在因外包服务机构无法持续符合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资质要求、或
不具备提供相关服务的条件和技能、或因管理不善、操作失误等,可能给资产
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管理人关联方。
  本资产管理计划未聘请投资顾问,不存在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
  管理人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和审慎原则,根据产品合同的约定,在实际投
资操作中可能会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前述机构管理的公募证券投
资基金、私募资管产品以及从事其他类型的关联交易,尽管管理人遵循投资者
利益优先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防范利益冲突,但该等
交易仍构成关联交易,存在利益冲突风险,可能影响投资者的利益。此外,管
理人运用计划财产从事关联交易时可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自律组
织的规定被限制相关权利的行使,进而可能影响受托财产的投资收益。投资者
应密切关注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知悉了解相关的投资信息。
  一般关联交易预授权风险及重大关联交易风险: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管理人以本计划资产从事一般关联交易的,无需就具
体关联交易再行分别、逐笔取得投资者的同意,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已经
充分理解并同意管理人从事该等关联交易,管理人仅需要事后及时告知投资者
和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故存在投资者在一般关联交易
完成前未充分知晓具体交易情况的风险。
  管理人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将事先通知投资者并征询投资者的意见,事
后及时告知投资者以及托管人,但管理人征询的方式、投资者反馈的方式和时
限均由管理人决定,可能存在投资者在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留存的通讯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联系电话/手机,通讯地址、住所地、电子邮箱等)不准确、未更
新而导致管理人无法及时通知到投资者,或发生投资者未及时查阅相关信息导
致最终未及时反馈意见的风险。同时,若管理人经投资者同意后从事重大关联
交易的,因交易金额超过本计划净资产的 10%,可能存在利益冲突风险,影响
投资者的利益。
  本计划未设置预警、止损机制,由此当市场大幅下跌或遭遇其他特殊市场
不利环境,本计划可能出现本金大幅亏损的风险。
  (1)投资于科创板、创业板股票的特别风险
  本计划可以投资于科创板、创业板股票,此类投资除股票投资的共有风险
外,还可能因为以下因素导致其投资风险高于其他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股票。
程序、执行更加严格,科创板企业具有业务模式新、不确定性大等特点,企业
的经营风险较大。
流动性可能不如沪深证券交易所其他板块市场。
不同,例如科创板放宽了涨跌幅限制,因此其股票市值的波动性可能较大,从
而产生风险。
块,其相关的上市、交易、退市等制度可能会有所调整,从而带来投资的不确
定性,产生相关风险。
  (2)本计划可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存在以下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杠杆交易特点,本计划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如同普
通交易一样,要面临判断失误、遭受亏损的风险。由于融资融券交易在自有投
资规模上提供了一定比例的交易杠杆,亏损将进一步放大。
  本计划与证券公司间除了普通交易的委托买卖关系外,还存在着较为复杂
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由于债权债务产生的担保关系。证券公司为保护自身债
权,对本计划信用账户的资产负债情况实时监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担保资
产执行强制平仓,因此极端情况下存在本金全部损失甚至超额损失的可能性。
同时,投资者可能面临强制平仓的价格不及投资者预期的风险。
  本计划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
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经协商后可能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
本计划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由此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风险,投资
者签署本合同即代表自愿承担上述关联交易及利益冲突风险。
 (二)一般风险揭示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
划财产,但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的认(申)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
保证一定盈利以及最低收益。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品种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
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再投资风险等。
  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依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以及投资者承担。
  资产管理计划因市场整体或投资品种流动性不足、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
巨额退出或者大额退出等原因,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
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
  因债务人、交易对手或持仓金融头寸的发行人未能按时履约或者信用资质
恶化,给资产管理计划带来损失的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
整而发生变化,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资产管理计划运营过程中需要缴纳增值税应税的,将由受托财产承担并从
受托资产中支付,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以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因此可能增加资产投资者的投资税费成本。
  在资产管理计划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资
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等违反法规及《华泰恒而达员工持股家园 2 号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管理人可能因此被监管机
构采取监管措施或被责令调整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及比例,从而影响资产管
理计划的具体运作和投资收益。
  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
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导致受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1)投资者有义务保证其提供的相关信息及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管理
人及销售机构(如有)评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作出适当性匹配意见系基
于投资者提供的相关信息及证明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作出;如投资
者提供的信息及材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可能会导致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定、适当性匹配意见存在偏
差、与实际不符的风险,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如有)有权拒绝为投资者提供服
务或拒绝接受投资者的交易申请、业务申请,相关风险、责任、损失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
  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如有)禁止其工作人员为影响评估结果在投资者填写
基本信息表、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时进行提示、暗示、诱导。投资者知晓管
理人及销售机构(如有)工作人员存在前述行为,仍遵照配合致使所提供的信
息及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
等情形的,视为投资者违反其应履行的适当性义务,投资者应承担由此产生的
后果、损失、责任。
  (2)投资者在其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如有)
对其作出的投资者类别划分、风险承受能力认定时,应主动告知管理人及销售
机构(如有),以便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如有)作出调整。若投资者未能及时
有效告知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如有),则存在适当性匹配意见与实际不符的风
险,进而可能产生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的相应风险、责任、损失。
  (3)投资者或产品的信息发生变化时,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如有)有权主
动调整投资者的投资者分类、产品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管理人及
销售机构(如有)作出主动调整的,投资者的交易或者购买产品的资格可能受
到影响,进而产生相应的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
  (1)技术风险。在本计划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
来自本计划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份额登记机构等。
  (2)操作风险。本计划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份额登记机
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3)因制度建设、人员配备以及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以及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投资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7)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
行,可能导致受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8)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二、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展期、终止与财产清算
  (一)合同变更的方式、条件和程序
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对资产管理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并告知投资者。投资
者特此知悉并同意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单一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与
新的监管规则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协会的有关规定,更新或修改的内容经投资者确认后生效。
投资者不同意变更的,可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终止本计划。
商一致后,可对资产管理合同内容进行变更,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资产管理计划改变投向和比例的,应当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
  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
约定由管理人或托管人保证单一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约定排
除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二)合同变更后的备案
  资产管理合同发生变更的,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
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同时管理人应当自合同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
日内报协会备案。
  (三)管理人和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管理人因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
等原因不能履行管理人职责,资产管理计划由其他管理人承接;
  托管人因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等原
因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资产管理计划由其他托管人承接。
  (1)管理人的变更程序
当于上述管理人职责终止事项发生后【20】个工作日内发起新任管理人的选定
程序。管理人职责终止事项发生后 6 个月内未选定新任管理人的,本计划终止。
生效。
管理人或新任管理人办理计划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管理人或新任管理人
应及时接收。新任管理人或临时管理人应与托管人核对计划资产总值和净值。
会计师事务所对计划资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向相关监管
机构备案,审计费用在计划资产中列支。
划名称中与原任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托管人的变更程序
当于上述托管人职责终止事项发生后【20】个工作日内发起新任托管人的选任
程序。托管人职责终止事项发生后 6 个月内未选定新任托管人的,本计划终止。
生效。
及时向临时托管人或新任托管人办理移交手续,新任托管人或者临时托管人应
当及时接收。新任托管人或临时托管人应与管理人核对计划资产总值和净值。
会计师事务所对计划资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向相关监管
机构报备;审计费用在计划资产中列支。
  (四)计划的展期
  (1)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规范,管理人、托管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
  (2)资产管理计划展期没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3)符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条件;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展期的方式
  本计划原存续期届满前,管理人可以决定到期清算终止或展期继续管理本
计划。本计划拟展期的,管理人应当在计划存续期届满前 1 个月或者管理人认
为合理的期限内征询托管人和投资者意见。
  (2)托管人、投资者回复的方式
  托管人、投资者应当在合同到期前以书面或管理人同意的其他方式明确回
复意见。
  如果三方协商一致同意展期,则计划存续期将依法展期;
  如果三方未协商一致,将按照本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办理计划到期
终止和清算事宜。
  (五)本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且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管理人承接;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托管人承接;
(即本计划权益类资产全部变现时),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计划;
  在上述事项出现后,本受托资产进行终止清算。管理人应当自资产管理计
划终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报告协会。
  (六)受托财产的清算
  管理人应当自本计划终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对计划财产
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确认、估值和变现。清算小组应编制《受托资产管理清
算报告》,并提交托管人,托管人收到《受托资产管理清算报告》后 3 个工作
日内审核确认。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清算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清算报
告报送协会。
  清算费用是指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费、拍卖费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费等费
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优先支付。
  如清算后的现金形式的资金不足以支付本计划项下的负债、费用和税费的,
管理人有权要求投资者予以支付,或者在向投资者以届时现状形式分配受托财
产时,作为一项债务分配给投资者,由投资者偿还。
  依据本计划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计划财产清算费用、税款及其他债务后,原则上以货币资金形式分配给投资者。
如资管计划存在非现金资产且变现有困难的情况,各方一致同意,管理人有权
以受托资产届时现状向投资者返还。
 本计划清算结束至本计划银行账户销户期间产生的孳息按以下方式处理:
 返还投资者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145030100100404668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
  如本计划在终止之日因受托财产流动性受限等原因需要延期清算的,管理
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并及时告知投资者。
  对于本计划在终止之日流动性受限的受托财产,管理人将在对应受托财产
恢复流通或交易后及时进行变现,扣除相关费用后进行剩余资产分配,清算期
间变现的受托财产不得再进行投资。
  本计划终止后,按照受托财产变现清算情况,本合同当事人应相互配合,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按监管要求和相关机构规定及时注销各类证券投资交易账户
(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间市场交易账户、沪深市场股东账户、期货账户等),最
后注销托管账户。如因本合同相关当事人故意拖延等行为造成销户不及时而出
现直接损失或造成相关费用,应当对各自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年以上。
               二十三、违约责任
  (一)因本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
的,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
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
人可以免责: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且在本合同
签署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客观事件。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
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计划资产损失扩大。任
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
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失等。
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
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该方提供的信息和数据不真实或不完整是由于另一方
提供的数据或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等原因所致,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初始过错方
承担。
人等)发送的数据错误给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其它非管理人、托管人故意造成的意外事故。
素致使计划财产投资不符合本合同项下约定的投资策略的,将不视为管理人的
违约行为。
  (二)本合同提及的任何“损失”,仅指“直接损失”,本合同提及的任
何“赔偿”,仅指对直接损失的赔偿。
  (三)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
者本合同约定,给受托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因管理人和托管人存在一致行动而构成的共同行为对受托财
产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
前提下,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
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
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
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一)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合同项下条款的
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及司
法解释。
  (二)任何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
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
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处理,相
关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五、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是约定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签订资
产管理合同起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投资者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本
合同经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本
合同经投资者本人签字、管理人和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二十六、其他事项
  (一)保密义务
  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在此共同承诺:对于其依据本合同所获得的所有
关于投资者资产状况、受托财产投资运作明细、管理人投资政策以及经营状况
等内容严格保密,并责成全体雇员以及任何有可能接触到上述保密信息的人员
保守秘密。未经各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上述保密信息,
但法律法规规定、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通知与送达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作出,由本合同一方以专人递送给
其他当事人,或以传真、信件方式发出。该等通知以专人递送,于递交时视为
送达;以传真方式发出,于发件人传真机显示传真业已发出时视为送达;以信
件方式发出,于信件寄出后的第 3 个工作日视为送达,任何通知一经送达即行
生效,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三)计划说明书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的组成文件,将与资产管理合同配套
使用。风险揭示书作为资产管理合同的一部分,交由投资者签字或盖章确认。
  如将来中国证监会、协会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有其他要求的,投
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立即展开协商,根据中国证监会、协会的相关要求修
改本合同的内容和格式。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本合同壹式叁份,当事人各执壹份,每份合同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投资者说明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不以任何
方式对投资者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投资者确认,已
充分理解本合同内容,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合同、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
约定管理人保证受托资产投资收益或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投资者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和损失。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恒而达员工持股家园 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
署页):
投资者: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管理人: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托管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受托资产到账通知书(样本)
            受托资产到账通知书(样本)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与贵方共同签署的《华泰恒而达员工持股家园 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本托管人确认 XXXX 年 XX 月 XX 日,投资者已将本计划项
下的受托资产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圆整)转入本计划托管账户内。
  特此通知。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业务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资产管理计划成立通知书(样本)
          资产管理计划成立通知书(样本)
尊敬的投资者和托管人:
  根据三方共同签署的《华泰恒而达员工持股家园 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
产管理合同》,由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担任本受托财产的托管
人,我公司担任本受托财产的管理人。
  经确认本资产管理计划受托资产已于     年   月   日入账,本管理人
正式通知投资者、托管人,本资产管理计划正式成立。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三:单一资产管理托管资产相关银行账户
    《华泰恒而达员工持股家园 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单一资产管理托管资产相关银行账户
托管专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支付系统行号:
投资者指定退出的接收账户
户   名:
账   号:
开户银行:
支付系统行号:
管理费收款账户
开户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营业部
账号:448167713974
托管费收款账户
账户名称:基金托管费收入
账号:37610117380000001
开户行: 中国光大银行福州分行
支付系统号码:303391000022
附件四:参与资金来源和用途合法的证明
华泰恒而达员工持股家园 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资金来源和用途合法的证
                明(样本)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作为《华泰恒而达员工持股家园 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   )之投资者,我公司对该单一计划项下之参与资金来源和用
途说明如下:
  我公司参与贵公司管理的该合同项下的资金来源于我公司自有资金,资金
用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投资者承诺资金来源和用途合法,且不存在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混同操
作的情形。
  特此证明
                                投资者:
                               年 月   日
  附件五:管理人关联方名单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华泰期货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华泰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上海盛钜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华泰长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华泰长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华泰资本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Huatai Financial USA Inc.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华泰 (香港) 期货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华泰长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南京华泰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深圳市华泰君信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北京华泰同信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深圳市华泰瑞麟基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北京华泰瑞合医疗产业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北京华泰瑞合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伊犁华泰瑞达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伊犁华泰瑞达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伊犁苏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南京华泰瑞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南京华泰瑞兴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Huatai Capital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 (华泰资本投资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管理有限公司)
Huatai Capital Investment Limited (华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HTSC LIMITED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Huatai International Corporate Finance Limited(华泰国际融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资有限公司)
泰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华泰金控投资咨询 (深圳) 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Huatai Value Investment Partners Limited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Huatai International Finance Limited (华泰国际财务有限公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司)
Principle Solution Group Limited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Pioneer Reward Limited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Huatai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Products Limited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Huatai Capital Investment Partners Limited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Huatai Capital Management Limited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Huatai Value Management Limited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Huatai Principal Investment I limited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Huatai Principal Investment Group Limited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Huatai International Private Equi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Limited
Huatai HK SPC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Huatai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Huatai Securities USA Holding, Inc.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Huatai Securities (USA), Inc.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Huatai Securities (Singapore) Pte. Limited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HS Carbon Neutrality & Energy Transition Investment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Limited
New Zealand Nutrifoods Investment Group Limited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Egmont Honey Holdings Limited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成都华泰天府数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控股股东的重要联营企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业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控股股东的重要联营企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业
华泰柏瑞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苏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苏银凯基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江苏丹阳苏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深圳南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CSOP Indices Company Limited                                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CSOP Asset Management Pte. Ltd.                             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南京创熠南方风正软件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华泰紫金(江苏)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江苏工业和信息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江苏华泰互联网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江苏华泰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南京华泰大健康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南京华泰大健康二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江苏紫金弘云健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南京华泰国信医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淮安华泰远宏科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南京华泰紫金新兴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南京华泰瑞联并购基金一号(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南京华泰瑞联并购基金二号(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南京华泰瑞联并购基金四号(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江苏华泰瑞联并购基金(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深圳前海瑞联七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南京瑞联一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嘉兴锐联三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南京华泰洋河股权投资母基金(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华泰巨化产业投资基金(衢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重庆华泰渝富并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南京华泰凤凰股权投资母基金(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南京华泰金斯瑞生物医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宿迁华泰产发科技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南京华泰新工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华泰招商(江苏)资本市场投资母基金(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的合营企业
苏州华泰华芯太湖光子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的合营企业
HTCP CAPITAL LPF             控股股东的合营企业
南通华泰智造科技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的合营企业
附件六:预留印鉴样本
             预留印鉴样本
                    预留业务章印鉴
 托管人
 管理人
 投资者
附件七:投资者承诺书
              投资者承诺书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我司拟通过华泰恒而达员工持股家园 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持有本公司股票。我司所提供《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相关材料不存在
虚假陈述或误导,拟授予股票来源为【         】,员工购股资金来
源于自有资金,符合法律法规;名单中所列人员全部为我公司员工,不存在利
益输送及代持;此次员工持股计划目的是为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
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不会利用员工持股/员工激励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利益输送、
操纵市场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在资管计划
存续期内,不对资管计划管理人的操作进行影响;我公司承诺当前未谋划包括
重大资产重组在内的可能对公司股价造成影响的重大事项(已公告重大事项除
外)。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无违法违规记录,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
规则禁止或限制进入证券市场的情形;与资管计划管理人无关联关系;非法律
法规及监管规章所认定的利益相关人;不通过资管计划对上市公司实施控制或
施加重大影响。
 当前未委托其他机构办理类似产品投资本公司股票,未来如有类似产品将
在产品成立当日告知华泰证券资管(如有需列示产品名称、投资类型等信息)。
  特此承诺。
                         投资者(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八:华泰恒而达员工持股家园 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

       华泰恒而达员工持股家园 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感谢您/贵机构认购“华泰恒而达员工持股家园 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
“本计划”或“本资产管理计划”)!
  投资有风险。当您/贵机构参与资产管理计划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
投资亏损的风险。您/贵机构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和资产管理合
同等文件,充分认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资产管理计划
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并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本计划属于【高】风险投资品种,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相应评价水平】
的合格投资者中的专业投资者以及激进型的普通投资者。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投资者分别作出如
下承诺、风险揭示及声明:
     一、管理人声明与承诺
  (一)管理人向投资者声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为资产
管理计划办理备案不作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安全和投资者收益的保证,也不表明协会对
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
  (二)管理人保证在投资者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前已(或者已委托销售机构)向投资者
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
  (三)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资产管理计划
财产,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风险揭示
     (一)特殊风险揭示
     本单一计划的特殊风险主要包括以下风险:
     本资产管理计划因投资或其他特殊需要,协会发布的《单一指引》部分具体要求对本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不适用,可能存在资产管理合同部分条款与《单一指引》不一致的情
况。
     本资产管理计划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销售机构进行募集,存在因销售机构系统运作故
障、资金划付不及时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投资者认购/申购失败风险。
  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需在协会进行备案。
  因此,即使本资管计划成立,并不意味着本计划必然能获得协会的备案。而该等备案
过程可能会受到相应监管政策的影响,包括备案时间所需时间、能否通过备案都存在一定
的不确定性。如果本计划在成立后无法获得协会的备案,则将直接影响本计划设立目的的
实现。当出现无法通过协会备案的情形,管理人将有权决定提前终止本计划,由此直接影
响投资者参与本计划的投资目的。
  本资产管理计划估值核算事项交由外包服务机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可能存
在因外包服务机构无法持续符合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资质要求、或不具备提供相关服务的
条件和技能、或因管理不善、操作失误等,可能给资产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华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是管理人关联方。
  本资产管理计划未聘请投资顾问,不存在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
  管理人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和审慎原则,根据产品合同的约定,在实际投资操作中可
能会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
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前述机构管理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资管产品以及从事其
他类型的关联交易,尽管管理人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
行操作、防范利益冲突,但该等交易仍构成关联交易,存在利益冲突风险,可能影响投资
者的利益。此外,管理人运用计划财产从事关联交易时可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自律组织的规定被限制相关权利的行使,进而可能影响受托财产的投资收益。投资者应密
切关注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知悉了解相关的投资信息。
  一般关联交易预授权风险及重大关联交易风险: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管理人以本计划资产从事一般关联交易的,无需就具体关联交易
再行分别、逐笔取得投资者的同意,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已经充分理解并同意管理人
从事该等关联交易,管理人仅需要事后及时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
出机构报告,故存在投资者在一般关联交易完成前未充分知晓具体交易情况的风险。
  管理人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将事先通知投资者并征询投资者的意见,事后及时告知
投资者以及托管人,但管理人征询的方式、投资者反馈的方式和时限均由管理人决定,可
能存在投资者在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留存的通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联系电话/手机,通讯
地址、住所地、电子邮箱等)不准确、未更新而导致管理人无法及时通知到投资者,或发
生投资者未及时查阅相关信息导致最终未及时反馈意见的风险。同时,若管理人经投资者
同意后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因交易金额超过本计划净资产的 10%,可能存在利益冲突风
险,影响投资者的利益。
  本计划未设置预警、止损机制,由此当市场大幅下跌或遭遇其他特殊市场不利环境,
本计划可能出现本金大幅亏损的风险。
  (1)投资于科创板、创业板股票的特别风险
  本计划可以投资于科创板、创业板股票,此类投资除股票投资的共有风险外,还可能
因为以下因素导致其投资风险高于其他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
更加严格,科创板企业具有业务模式新、不确定性大等特点,企业的经营风险较大。
不如沪深证券交易所其他板块市场。
科创板放宽了涨跌幅限制,因此其股票市值的波动性可能较大,从而产生风险。
的上市、交易、退市等制度可能会有所调整,从而带来投资的不确定性,产生相关风险。
  (2)本计划可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存在以下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杠杆交易特点,本计划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如同普通交易一样,
要面临判断失误、遭受亏损的风险。由于融资融券交易在自有投资规模上提供了一定比例
的交易杠杆,亏损将进一步放大。
  本计划与证券公司间除了普通交易的委托买卖关系外,还存在着较为复杂的债权债务
关系,以及由于债权债务产生的担保关系。证券公司为保护自身债权,对本计划信用账户
的资产负债情况实时监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担保资产执行强制平仓,因此极端情况下
存在本金全部损失甚至超额损失的可能性。同时,投资者可能面临强制平仓的价格不及投
资者预期的风险。
  本计划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
率调高,证券公司经协商后可能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本计划将面临融资融券
成本增加的风险。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由此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风险,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即代表自
愿承担上述关联交易及利益冲突风险。
     (二)一般风险揭示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但
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的认(申)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
益。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品种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
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
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再投资风险等。
     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依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
产所产生的风险,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以及投资者承担。
     资产管理计划因市场整体或投资品种流动性不足、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巨额退出或
者大额退出等原因,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
响的风险。
     因债务人、交易对手或持仓金融头寸的发行人未能按时履约或者信用资质恶化,给资
产管理计划带来损失的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
化,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资产管理计划运营过程中需要缴纳增值税应税的,将由受托财产承担并从受托资产中
支付,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以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因此可能增加资产投
资者的投资税费成本。
     在资产管理计划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资产管理计划
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等违反法规及《华泰恒而达员工持股家园 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管理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管理人可能因此被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或被责令调整资产
管理计划投资范围及比例,从而影响资产管理计划的具体运作和投资收益。
     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
履行职责,可能导致受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1)投资者有义务保证其提供的相关信息及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管理人及销售机
构(如有)评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作出适当性匹配意见系基于投资者提供的相关信
息及证明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作出;如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及材料不真实、不准
确或不完整,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可能会导致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
力评定、适当性匹配意见存在偏差、与实际不符的风险,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如有)有权
拒绝为投资者提供服务或拒绝接受投资者的交易申请、业务申请,相关风险、责任、损失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如有)禁止其工作人员为影响评估结果在投资者填写基本信息表、
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时进行提示、暗示、诱导。投资者知晓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如有)
工作人员存在前述行为,仍遵照配合致使所提供的信息及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
或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等情形的,视为投资者违反其应履行的适当性义
务,投资者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损失、责任。
  (2)投资者在其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如有)对其作出的
投资者类别划分、风险承受能力认定时,应主动告知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如有),以便管
理人及销售机构(如有)作出调整。若投资者未能及时有效告知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如
有),则存在适当性匹配意见与实际不符的风险,进而可能产生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的相
应风险、责任、损失。
  (3)投资者或产品的信息发生变化时,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如有)有权主动调整投资
者的投资者分类、产品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如有)作出
主动调整的,投资者的交易或者购买产品的资格可能受到影响,进而产生相应的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
  (1)技术风险。在本计划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
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本计划管理人、托
管人、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份额登记机构等。
  (2)操作风险。本计划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份额登记机构等在业务
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3)因制度建设、人员配备以及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以及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投资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7)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
致受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8)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三、投资者声明与承诺
  作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本人/机构已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愿自行承担投资该计划所面临的风险。本人/机构作出以下陈述和声明,并确认(自然人
投资者在每段段尾“【 】”内签名,机构投资者在本页、尾页盖章,加盖骑缝章)其内容
的真实和准确:
义务、本计划运作方式及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 】
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
资者的要求,并已按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
资产管理计划的法律责任。【 】
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资产管理计划的法律责任。【 】
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资产管理计划的法律责任。【 】
的所有内容。【 】
明文件,以配合上述机构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以及
反洗钱等监管规定的工作。
  本人/机构承诺上述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
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安全的保证。【 】
标准,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 】
资产管理计划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 】
  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福建恒而达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日期:
  管理人(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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