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735 证券简称:德源药业 公告编号:2026-016
江苏德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6 年 3 月 5 日披露的 2025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截
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 768,352,933.85 元,母公
司未分配利润为 767,694,301.13 元。母公司资本公积为 362,324,433.28 元(其中股
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为 362,329,311.33 元,其他资本公积为-4,878.05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117,315,990 股,以未分配利
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4.00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以每
税;以其他资本公积每 10 股转增 0 股,需要纳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
金红利 46,926,396 元,转增 11,731,599 股。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
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
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报告
期内盈利,最近三年已分配及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共计 111,071,514.00 元,占最
近三年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 60%,超过 30%。
三、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6 年 3 月 4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会审议
结果为准。
四、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江苏德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
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
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确保足额现
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
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原则上
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满足以下任意一项: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②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
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30%;
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在公司现金流状况良好且不存在重大投资计
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时,公司将尽量提高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④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
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董事会
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并
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
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
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江苏德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
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已履
行完毕。
因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事项,公司制定了精选
层挂牌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21 日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刊登的《关于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0-004)。报告期内,上述相关承诺已履行完毕。
六、其他
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影响,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预计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等指标将相
应摊薄。
程序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江苏德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江苏德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