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金煤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2 号楼 19-25 层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金煤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内蒙古金煤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执业
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内蒙古金煤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
国法律法规”,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内蒙古金煤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系基于以下前提:(1)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且该等副本或复印件与
原件一致和相符;(2)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
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
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作其他目的或被第三方所依赖。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已于 2026 年 2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及符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了《内蒙古金煤化工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等予以
公告,通知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3 月 4 日 14 时 30 分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宾悦大酒店会议室(内蒙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 52 号)召开,由董事长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及相
关验证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提供的网络投
票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237 名,于股权登
记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2 月 24 日,B 股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2 月 27
日)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76,690,1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通
过现场及远程通讯方式)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现场式进行了见证,前述主体参与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与《会议通知》
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修改
或新增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
案:
议案 1.《关于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议案 2.《关于延长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股东大会决议有
效期的议案》
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议案 2、议案 3 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公司已对中
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议案 2、议案 3 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关联
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
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法律意见书
议案 1 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议案 2、议案 3 为普通决议议案,
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
表决通过;议案 2、议案 3 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均未
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程序及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2)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
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