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明电子: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04 2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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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建
              立健全及运行情况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8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等有
关规定,现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建立健
全及运行情况说明如下:
  (一)股东大会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有关规定,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会
议事规则》,其中《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及股东(大)
会会议的基本制度,《股东会议事规则》针对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制定了详
细规则。
  报告期内,公司均按照相关要求召开股东(大)会,股东认真履行股东义务,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相关股东或股东代表出席了会议,公司历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决议内容及决议的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董事会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公司设立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公
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董
事会议事规则》。
  公司董事会严格遵循《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规范运行,对公司选聘
高级管理人员、设置专门委员会、制订公司主要管理制度、公司重大经营决策、
关联交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等事项作出了决议。公司董事
会会议在召集方式、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等方面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监事会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公司报告期内曾设立监事会并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作为公司的
监督机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履行监督职责并行使职权。报告期内,公司历次监事会召集、议案、出席、议事、
表决、决议及会议记录均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对监事
会主席的选举、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利润分配方案、聘请审计机构等重大事项
进行审议监督。
  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召开股东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撤销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不再设置监
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上述公司治理结构的变更不会对
公司治理产生不利影响。
  (四)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独立董事制度。公司现有独立董事 4 名,占
公司董事人数 4/11,其中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独立董事自任职以来,均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能,出席相关会议,并对需要独立
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对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
结构和规范公司运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五)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等规定,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的保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等,以及办理信息披露事宜。
  公司董事会秘书自任职以来,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秘书
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其职责,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
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确保了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股东(大)会依
法召开、依法行使职权,及时向公司股东、董事通报公司的有关信息,积极与投
资者和监管部门沟通,为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和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股东(大)
会正常行使职权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页无正文,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的
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说明》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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