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
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 栋 401)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受佳缘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缘科技”)股东王进(以下简称“出让方”)委托,组织
实施本次佳缘科技首发前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
转让”)。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6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询价和配售方式转让股份(2025
年修订)》
(以下简称“《指引第 16 号》”)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对参与本次
询价转让股东的相关资格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
华泰联合证券接受出让方关于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为其组织实施本次询价
转让。
二、关于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华泰联合证券对出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包括核
查出让方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关于股东资格及减持股份
的承诺函》等文件,并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检索等方式对出让方资格进行核查,同
时收集了相关核查底稿 。
(二)核查情况
王进,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址为成都市锦江区牛王庙巷******,
身份证号码为 51290119 ******,为佳缘科技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关于询价
转让窗口期的规定。
限情形。
形。
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 年修订)》等规则规定
的限制或者禁止转让情形。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需遵守《指引第 16 号》第七条关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减持规定,即“创业板上市公司存在本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以下简称《减持
指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进行询
价转让;上市公司存在《减持指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进行询价转让。出让股东询价转让首
发前股份的,单独或者合计拟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低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
根据上述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核查相关事项如下:
(1)佳缘科技最近 3 个已披露
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高于同期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净利润的 30%(其中净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不纳入计算);(2)佳缘科技最
近 20 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高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以及
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3)佳缘科技最近 20
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高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
格。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需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即“上市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
前五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四)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其他期间。”根据上述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核查相关事项如下:(1)佳缘科
技已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公告《2025 年半年度报告》,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第
(一)款所限定之情形;(2)佳缘科技已于 2026 年 1 月 29 日公告《2025 年度
业绩预告》、已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公告《2025 年三季度报告》,因此本次询价
转让不涉及《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十三条第(二)款所限定之情形;
(3)经核查佳缘科技出具的《上市公司说明
函》,本次询价转让的时间不属于《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中规定的窗口期,且在王进本次询价转让完成前将不会筹
划可能对佳缘科技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亦不
涉及《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
条第(三)款所限定之情形;
(4)经核查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中国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亦不涉及《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第(四)款所限定之情形。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符合《指引第 16
号》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资格,出让方符合《指引第 16 号》第九条规定的:
“(一)出让股东转让股份符合股份减持相关规则的规定并遵守其作出的承诺;
(二)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三)出让股东转让股份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如适用);
(四)本次询价
转让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如适用);
(五)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
事项。”
综上,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出让方符合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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