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80 证券简称:爱得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6
苏州爱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03 月 0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苏州爱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完善苏州爱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
董事管理办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苏州爱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
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
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
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或召集人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
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定期会议由召集人在会议召开前 5 天通过邮件、邮寄或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
独立董事,不定期会议由召集人在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全体独
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人方式;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六条 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
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授
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或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书面表
决、举手表决以及通讯表决。若采用通讯方式,则独立董事在专门会议决议上签
字即视为出席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八条 会议讨论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有关联
关系的独立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独立董事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的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独立董事人数不足独立董事总
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会议记录或决议中应注明关联独
立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审议议案;
(四)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五)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明确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
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
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并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运
营情况、所议事项基本情况资料及需做出决策判断的必要资料)和信息,组织或
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
并做好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
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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