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得科技: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03 2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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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180      证券简称:爱得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7
      苏州爱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03 月 0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苏州爱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爱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包
括新聘、续聘、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
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苏州爱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或者进行专项审
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以及进行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行为。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
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由公司管理层根据重要性程度
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审
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为本公司提供相关服务所必需的执业资格和
专业能力;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税、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准则,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四)具有能够完成各类型审计任务并确保审计质量的项目人员配备和质控、
复核体系;
  (五)
    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
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除了董事会以外的提案人直接向股东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
案外,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
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
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
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如单一选聘方式,即公司邀
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
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不限于公
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
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
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
       公司财务部门就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形成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进行审议,确定选聘文
件内容;
     (三)
       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选聘文件执行会计师事务所的
选聘工作,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财务部,
财务部严格根据选聘文件的要求确定会计师事务所;
     (四)公司将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审议;
     (五)
       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报请董事会审议;
  (六)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
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
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选聘的会计师事
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从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团队
和成员个体三个层面细化选聘的评价标准。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
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
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团队及成员个体的评
分标准应结合合伙人的职级、取得执业资质情况、是否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或处分、
历史业绩及专业符合度、从事与上市公司及拟审计主体主营业务相关性等,适当设
置加分项或减分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评价标准,对参与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客
观评价,最终依评价办法得出结论后形成书面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提交股东会表决,公司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
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方可
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业务约定书,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除依本制度选聘
作业流程作客观评分以外,还应对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审计质量做出全面客观
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续聘
事宜;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对符合公司选
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即续聘可以不执
行相关招标程序,由审计委员会评价并审核通过后,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
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十七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
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
起至少十年。
  第十八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
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
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九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
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除本条所述情形之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无故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      当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向前任会计
师事务所了解有关情况与原因。同时,应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
认真调查,对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做出合理评
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
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
                             提前30天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应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并书面通
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认为需要在股
东会上陈述意见的,公司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
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
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
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
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
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
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
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
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颁布或修订的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应按后者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并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苏州爱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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