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
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
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
拟发行股份购买程毅先生持有的武汉瑞立科德斯汽车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标的公司”)16%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
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
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
在因涉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
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
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郝世鹏 胡时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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