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
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
拟发行股份购买程毅先生(以下简称“交易对方”)持有的武汉瑞立科德斯汽车
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6%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
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
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核查,具体
情况如下:
相应资质,标的资产的过户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
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审批事项已在《广州瑞立科密汽车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
并对本次交易无法获得批准或核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转让的情形;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在相关法
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适当履行和满足的情形下,标的资产过户至公司名下不
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情形;
方面与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本
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
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大不利变化;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
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
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郝世鹏 胡时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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