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立科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3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02 2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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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激励约
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公司
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二)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确保主营业务增长, 控制短期行为,促进公司的
长期、稳健发展;
 (四)薪酬坚持“有奖有罚,奖罚对等,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
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在董事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
回避。
 公司业绩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承担如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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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二)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除独立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
  (三)负责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为薪酬考核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拟定公司管理人员年度绩效具
体考核实施办法,协助具体实施对管理人员考核。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董事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的薪酬标准执行。
及其对公司发展的贡献确定薪酬。
  (二)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行津贴制,具体金额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经济发展水平及公司实际经
营状况,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
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绩效薪酬根据个人岗位绩效考核情况、公司目标完成情况等综合考核
结果确定,按各考核周期进行考核发放。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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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在公司担任经营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
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
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
实际任期计算薪酬/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工作中取得重大突出成绩的,按公司相关
规定由董事长提出特别奖励方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对在经营管理中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严重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
职或被免职的,不再享受年度绩效薪酬。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
绩效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方才生效,修改亦同,
如果本规则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和规章存在冲突,则以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规
章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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