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
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发行
股份购买程毅先生持有的武汉瑞立科德斯汽车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
司”)16%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
管》第十二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
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情形说明如下: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
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
管>第十二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
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签章页)
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