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发
行股份购买程毅先生(以下简称“交易对方”)持有的武汉瑞立科德斯汽车电子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6%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
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
质,标的资产的过户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
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审批事项已在《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本次交易无法获得批
准或核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情形;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在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
条件得到适当履行和满足的情形下,标的资产过户至公司名下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情形;
将继续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
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
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变化;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不
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
的说明》之签章页)
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