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易: 北京和儒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02 2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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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北京和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北京和儒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六年三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和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和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现场出席了公司于2026年3月2
日召开的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
资料,且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和承诺: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
确、完整和有效的,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名、印章是真实的,且文件材料为
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且不存在重
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
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
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
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3月2日召开公司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6-
  公司公告的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
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
具体操作流程等有关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法律意见书
号院电子城IT产业园C3B座东易日盛会议室召开。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3月2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东易日盛家
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
方式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
   (1)会议出席总体情况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9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173,240,658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2089 %。
   (2)出席现场会议的情况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4,465,3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法律意见书
参加网络投票的出资人的身份已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认证。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计58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
律师。
  综上,经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具有合法召集资格。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进行了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统计数据文件。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对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表决结果,本次会议
表决结果如下:
选人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以累积投票制选举张建华先生、徐军先生、俞琦婷女士、蔡爽
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人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以累积投票制选举靳文静女士、吕天文先生、张承军女士为第
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法律意见书
   同意172,811,0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20%;
反 对 143,700 股 ,占 出 席 本 次股 东 会 有效 表 决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829% ; 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0.16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同意为18,491,0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293%;反对14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95%;弃权285,93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8,8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12%。
   经验证,本议案经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盖章页)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和儒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盖章页】
  北京和儒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张娱
                       经办律师:孙丽伟
                       经办律师:陈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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