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6]第 34332-1-O-1 号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 20 层 518048
電話:(86 755) 3680 6500;傳真:(86 755) 3680 6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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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申科滑动轴承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科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
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法律见证。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申科滑动轴
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
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
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并依法
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召开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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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事项和投票方式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 2026 年 3 月 2 日(星期一)14:30 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完成了《股东会
通知》所载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6 年 3 月 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3 月 2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45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8,370,5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2471%,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7,602,88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7353%。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2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67,701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0.5118%。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43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78,90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193%。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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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
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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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议案均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 2 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
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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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
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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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李亦璞
经办律师:
文 艺
郭绮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