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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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会(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贵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昆山科森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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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昆山科森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包括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审议
事项及登记方法等内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3 月 2 日下午 14:30 在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新星南路 155 号
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3 月 2 日
年 3 月 2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
记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股份总数)。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6 年 2 月 24
日下午交易收市时的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
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
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 202 名,持有公司股份 33,803,801 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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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总数的 6.1307%(已扣除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股份总
数)。该等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综上,参与公司本次股东会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3 名,持有公司
股份 173,736,36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5089%(已扣除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
回购账户中已回购股份总数)。
经本所律师验证,通过现场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
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后,表决结
果如下:
(一)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73,736,362 股,同意 142,178,836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1.835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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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份的 6.6450%。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73,736,362 股,同意 142,140,608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1.813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持股份的 6.5319%。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73,736,362 股,同意 142,845,213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2.219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持股份的 8.6163%。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73,736,362 股,同意 172,749,533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431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所持股份的 97.0807 %。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73,736,362 股,同意 172,740,543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4268%。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所持股份的 97.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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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73,736,362 股,同意 173,440,938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29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所持股份的 99.126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