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标准规定了昊华能源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工作。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
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昊华能源 《公司章程》
下列术语、定义和缩略语适用于本制度。
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
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发布信息。
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时点的2个交易日内披露。
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并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为董事会秘
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依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忠实、勤
勉地履行职责。
执行本制度,按照要求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事务、股权事务
等相关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a)《股票上市规则》第4.3.3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b)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尚未届满;
c)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期限尚未届满;
d)最近三年曾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e)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a)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
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b)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等;
c)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
d)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
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
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
书。
解聘:
a)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4.4.4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b)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c)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d)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
重大损失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
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
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a)在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组织公司对外发布信息,并向公司股票
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办理披露工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b)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c)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组织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d)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组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所属企业的
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e)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f)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g)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
清;
h)负责公司其他信息披露管理事项。
a)组织筹备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b)为公司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支持;
c)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d)负责公司市值管理工作,加强对舆情的应对,确保市场信息透明;
e)负责其他与公司治理有关事务。
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a)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
b)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c)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d)负责处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相关事务及股东之间的相关事务;
e)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
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
责。
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
门(包括公司所属企业)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
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
密的范围。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
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实施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