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
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
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和《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制订了《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
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时应符合
《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
二、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
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
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
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
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
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司章程》确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通过后实施。公司年度股东会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上限等,
董事会可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如
在已制定的规划期间内,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需
要调整规划的,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实际情况对规划进行调整。新定的规划须经审
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四、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展;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
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公司一个会计年度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 70%的,或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营性现金流为负,或公司认为不适宜利润分配的其他情况,
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分红、股票股利、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相结合或者其他
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利润。其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现金股利政
策目标为剩余股利。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
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利润分配周期
在当年盈利的前提下,公司一般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
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3)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应按照公司相关事项决策权限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程序。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或者公司发展阶段不
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
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
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公司
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
回报规划提出并拟定。
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过半数董
事同意方可通过。
配方案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为股东提供网络或者征集投票
权等方式。利润分配方案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
策程序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需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需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
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
计划;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与变更
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时,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
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
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修改《公司章程》
程序。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论证并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五、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划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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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