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18 证券简称:太湖远大 公告编号:2026-014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审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法律责任。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2月9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2026年2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
议案》,并于2026年2月1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
上披露了《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公告编号:2026-007)。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审查,相关公示情
况及审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
称“《3号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6年2月13日至2026年2月23日通过公
司内部信息公示栏将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并
征求意见,公示期10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
何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
划(草案)》的规定,对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以
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任职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以及对公司经营
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
公司独立董事及外籍员工,除公司董事长俞丽琴女士、总经理赵勇先生和总工程
师蔡煜明先生外,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
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本次确定的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浙江太湖远大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