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
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
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
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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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
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
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
生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
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
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
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
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
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
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
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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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
e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等方式,采取股东
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接待
来访、座谈交流等形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
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可以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
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
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
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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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
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官网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
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
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必要时予以适当回
应。
第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
目尽快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
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
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
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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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展示。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e
访谈”,由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或者其他相
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动沟通。
第十三条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
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
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
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相关文件
一旦在上证e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公司发
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
件,并向上证e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
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
得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e互动平台
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
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
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
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
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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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
据,不得利用上证e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
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
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
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
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
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
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
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
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
前,应当填写《投资者调研审批表》(见附件1),明确调研接
待安排,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调研。
第十九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
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
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
与其签署《投资者调研承诺书》(见附件2)。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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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必要时,也
可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
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
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
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
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
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
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
采访,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
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
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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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
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
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
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
播。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
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
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
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
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
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七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
会秘书。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
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二十八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上市公司应当积
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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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
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
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
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
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
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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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审查投资者接待工作方案。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牵头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具体承办和落实具体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本所相关规定,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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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
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
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
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会同人力资源部积极组织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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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
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
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
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见附件3),
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
载,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
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京
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京沪高铁董
〔2024〕27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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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投资者调研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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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投资者调研审批表
制表人:
调研日期 年 月 日(周 ) 时
调研单位
(人员)
调研方式
调研内容
公司接待
人员姓名
证券事务代表
审批
董事会秘书
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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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重 信息;
要 3. 禁止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工 4. 禁止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作 5. 禁止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提 6. 禁止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
示 平披露的行为;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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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证券代码:601816 证券简称:京沪高铁
投资者调研承诺书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或研究机构)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
访、座谈等),根据证券监管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不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
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股票。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
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
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
布或者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
六、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公司或研究机构)愿意承担由
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消除对你公司的不利影响,并对此造成
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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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八、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
内开展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
(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字/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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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证券代码:601816 证券简称:京沪高铁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新闻发布会
投资者关系 □现场参观 □业绩说明会
活动类别 □路演活动
□其他
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是 □否
参与单位
(人员)
时间 年 月 日(周 )
地点
公司接待
人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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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活动
主要内容及
具体问答记录
附件清单
(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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