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日达: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27 1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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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1285       证券简称:鸿日达          公告编号:2026-008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结果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
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鸿日达”)于 2025 年 2 月 14 日
披露了与刘进校、刘卫星的合同纠纷一案的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3)。
  后续原告刘进校、刘卫星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
支付原告刘进校 2023 年度利润分红 498,204 元,支付原告刘卫星 2023 年度利润分红
元标准,刘进校在事业处的权益占被告 5,356,583 股,刘卫星占 1,598,980 股);2、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刘进校 2022 年度利润分红 133,914.57 元,支付原告刘卫星 2022 年
度利润分红 39,974.5 元(以被告公布的 2022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按照每 10 股派
案中不主张,但保留对被告另案起诉的权利。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苏 0583 民初 3316 号,
具体内容如下:
  昆山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纠纷;2.原告是
否基于《股权合作协议书》取得鸿日达公司股权;3.MIM 事业处与精密结构件事业处是
否系同一主体,是否影响原告权益主张;4.原告主张的 2022 年、2023 年利润分红是否
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一)关于本案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的问题
  本案系平等主体间因履行《股权合作协议书》引发的合同纠纷,原告关于本案属劳
动争议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原告是否取得鸿日达公司股权的问题
  本案中,原告主张其基于《股权合作协议书》享有鸿日达公司股权,但双方协议明
确约定“股权”指向 MIM 事业处利润分配权,且协议条款中多次使用事业处股份、分红
权等表述,结合协议关于独立运营、独立核算的约定,可认定该“股权”系针对 MIM 事
业处内部收益的分配权益,并非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权利。
  从协议履行情况看,原告虽依约出资 2 万元,但鸿日达公司未将原告登记为股东,
亦未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或变更工商登记。原告未实际参与公司股东会决策、未行使股
东知情权等权利,其主张的股权缺乏公司法意义上的权利外观及实质行使基础。此外,
原告提出的“股权折算公式”缺乏法律依据。协议未约定 MIM 事业处利润与公司股权的
折算规则,原告以部门利润占比推算公司股权比例,混淆了部门收益权与公司股权的法
律性质。即便 MIM 事业处曾贡献利润,亦不当然产生公司股权归属的法律效果。
  综上,原告关于其享有鸿日达公司股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三)关于 MIM 事业处与精密结构件事业处是否系同一部门的问题
  本案系公司内部纠纷,刘进校、刘卫星和鸿日达公司签订的《股权合作协议书》,
对于事业处核心人员刘进校、刘卫星和鸿日达公司而言,应当认定所涉合作范围包含精
密结构件事业处在内。
  (四)关于原告主张的 2022 年、2023 年分红是否成立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应作出对被告不
利的推定,采纳有利于原告的核算逻辑,但需符合协议约定。
  本院根据双方提供的鸿日达公司经营相关数据,计算出 2015 年-2020 年 MIM 事业处
可分配利润的年均增长率约为 56%,再结合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方式核算分红款,刘进
校、刘卫星现分别主张 2022 年、2023 年利润金额对鸿日达公司并无不利,本院予以支
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进校
   二、被告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卫星
   案件受理费 23,572 元,由被告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对一审判决中“原告关于其享有鸿日达公司股权的主张不能成立”一事无异议,
但对“原告享有精密结构件部门利润款及利润款计算方式”在基本事实认定、适用证据
规则、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异议。
   为坚决维护我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我司拟就判决书中的相关事项依法向江苏
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结果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
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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