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关于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6〕天衡厦顾字第 0491 号-02 号
致: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接受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林晖律师和陈威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或“经办
律师”)参加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延江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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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进行上述核查验证,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
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
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
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
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仅
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
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授权委托书、营
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等证明其资
格的资料进行核对和形式性审查,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当由该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并于本法
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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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会议的决议。
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和审议事项等
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 2026 年 2 月 26 日 14:30 在厦门市翔安区(内厝)工业集中区后堤
路 666 号 5 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谢继华先生、副董事长谢继权先生均因工作
原因,未能参加并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谢淑
冬主持。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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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5 人,代表股份 155,269,379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46.660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表决的股东 215 人,代表股份 1,752,43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东代理人)220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57,021,80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47.1871%,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 215 人,代表股份 1,752,43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0.5266%。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26 年 02 月 13 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以现场参加或通
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事项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
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会议不存在临时提案,以及
对临时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之情形。
(一)《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6,869,62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4,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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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00,2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1.3161%;反对 137,3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394%;弃权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6,967,62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4,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98,2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6.9083%;反对 39,3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472%;弃权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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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专此意见!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林 晖 林 晖
陈 威
二〇二六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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