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6〕天衡意字第 029 号
致: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接受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
派潘舒原、黄彬律师作为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的专项律师,就题述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引 言
一、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明确表述或上下文另有定义,下列各项
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公司 是指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是指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是指 本法律意见书的经办律师潘舒原、黄彬律师
上证所信息公司 是指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本次股东会 是指 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公司法》 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 是指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公司章程》 是指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象屿集团 是指 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
象屿地产 是指 象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完整引用外,相关数据均四舍五入保留至
小数点后四位数字。若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尾数不符
的,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律师声明事项
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公告
和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
效性负责。
办理出席现场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股票帐户卡等,其真实性应当由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
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
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计结果,本所律师不对该等数据和结
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并公告。
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无副本,各正本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正 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以公告方式发出了
本次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及
地点、网络投票时间和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
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2 月 26 日下午 15 点 00
分,在厦门市湖里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 85 号象屿集团
大厦 2 楼 209 号会议室召开,和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根据上证所
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实际时间和方式与公告的时间和方式一
致。
就会议公告中所列的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东以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和上证所
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
( 含 股 东 代 理 人 ) 共 256 人 , 代 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以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股东,由上证所信息公司验证其身份。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
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审查,本次股东会所有审议事项都已在《厦门象屿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
(二)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就各项议案进行表决。
(三)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委托上证所信息公司合
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关联股东象屿集团、象屿地产已回避表决。本议案表决结果为:
份数的 99.3657%;259,200 股反对;56,189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9,412,375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3657%;259,200 股反
对;56,189 股弃权。
案》
关联股东象屿集团、象屿地产已回避表决。本议案表决结果为:
份数的 99.3963%;259,200 股反对;40,989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9,427,575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3963%;259,200 股反
对;40,989 股弃权。
的议案》
关联股东象屿集团、象屿地产已回避表决。本议案表决结果为:
份数的 99.3189%;296,904 股反对;41,789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9,389,071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3189%;296,904 股反
对;41,789 股弃权。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1,412,962,02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7.9152%;30,044,733 股反对;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9,643,14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39.5013%;30,044,733 股
反对;39,889 股弃权。
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1,395,087,47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6.6765%;47,915,758 股反对;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768,59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3.5565%;47,915,758 股反
对;43,414 股弃权。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1,420,315,457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4247%;22,687,373 股反对;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6,996,577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4.2887%;22,687,373 股
反对;43,814 股弃权。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1,442,683,12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748%;311,004 股反对;52,514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9,364,24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2689%;311,004 股反
对;52,514 股弃权。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1,442,713,22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768%;282,404 股反对;51,014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9,394,34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3295%;282,404 股反
对;51,014 股弃权。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1,442,715,02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770%;260,700 股反对;70,918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9,396,14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3331%;260,700 股反
对;70,918 股弃权。
表决结果为:1,442,720,42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773%;279,804 股反对;46,414 股弃
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9,401,54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3439%;279,804 股反
对;46,414 股弃权。
表决结果为:1,442,719,22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773%;279,804 股反对;47,614 股弃
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9,400,34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3415%;279,804 股反
对;47,614 股弃权。
表决结果为:1,442,736,33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784%;261,300 股反对;49,014 股弃
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9,417,45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3759%;261,300 股反
对;49,014 股弃权。
表决结果为:1,442,736,23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784%;265,700 股反对;44,714 股弃
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9,417,35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3757%;265,700 股反
对;44,714 股弃权。
表决结果为:1,442,716,82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771%;279,804 股反对;50,014 股弃
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9,397,94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3367%;279,804 股反
对;50,014 股弃权。
表决结果为:1,442,716,49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771%;282,136 股反对;48,014 股弃
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9,397,61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3360%;282,136 股反
对;48,014 股弃权。
表决结果为:1,442,685,09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749%;310,736 股反对;50,814 股弃
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9,366,21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2729%;310,736 股反
对;50,814 股弃权。
表决结果为:1,442,705,73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763%;291,200 股反对;49,714 股弃
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9,386,85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3144%;291,200 股反
对;49,714 股弃权。
表决结果为:1,442,718,02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772%;281,704 股反对;46,914 股弃
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9,399,14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3391%;281,704 股反
对;46,914 股弃权。
表决结果为:1,442,716,92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771%;279,804 股反对;49,914 股弃
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9,398,04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3369%;279,804 股反
对;49,914 股弃权。
表决结果为:1,442,707,43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764%;289,300 股反对;49,914 股弃
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9,388,55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3178%;289,300 股反
对;49,914 股弃权。
表决结果为:1,442,698,998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759%;297,732 股反对;49,914 股弃
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9,380,118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3009%;297,732 股反
对;49,914 股弃权。
表决结果为:1,442,687,32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751%;308,404 股反对;50,914 股弃
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9,368,44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2774%;308,404 股反
对;50,914 股弃权。
表决结果为:1,442,715,12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770%;278,004 股反对;53,514 股弃
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9,396,24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3333%;278,004 股反
对;53,514 股弃权。
表决结果为:1,442,687,52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751%;306,604 股反对;52,514 股弃
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9,368,64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2778%;306,604 股反
对;52,514 股弃权。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