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2月10日召开了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2026年2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以下简称《创业板
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对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
结合公示情况,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说明:
一、公示情况
话、邮件或当面反映情况等方式进行反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反馈
进行记录。
本激励计划披露后,经综合公示反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查及控股
股东建议,为确保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效果,进一步优化人才激励方
案,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核心竞争力,经审核评估、慎重考虑,公司拟对本激
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拟授出权益的数量及分配情况等进行调整修订,并于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2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相关公告。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建议或异议。
二、核查情况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修
订后)、激励对象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
司签署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的任职情况等相关信息进行核查。
三、核查意见
根据《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
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三)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相关人员均不存在《激励管理办法》所列示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
以下情形:
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员情形的;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修订后)均符合《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的要求,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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