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丰药房: 益丰药房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24 18: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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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939        证券简称:益丰药房          公告编号:2026-006
债券代码:113682        债券简称:益丰转债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6 年 3 月 3 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6 年 3 月 4 日
   ?   可转债兑息日: 2026 年 3 月 4 日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4 日发
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 2026 年 3 月 4 日开始支付自 2025 年 3 月 4 日至 2026
年 3 月 3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益丰药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益丰转债发行上市的概况
第五年 1.80%、第六年 2.00%。
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
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
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
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
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个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
度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负担。
   ⑤公司将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
本息的事项。
   (1)因公司实施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益丰转债”的转股价格于
   (2)因公司实施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益丰转债”的转股价格
于 2024 年 10 月 15 日起由 32.79 元/股调整为 32.54 元/股。
   (3)因公司实施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益丰转债”的转股价格于
   (4)因公司实施 202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益丰转债”的转股价格
于 2025 年 9 月 17 日起由 32.14 元/股调整为 31.84 元/股。
到期日(2030 年 3 月 3 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
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果为 AA,评级展望稳定。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益丰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
为 2025 年 3 月 4 日至 2026 年 3 月 3 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 0.50%(含税),
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换公司债券兑息金额为 0.50 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一)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6 年 3 月 3 日
  (二)可转债除息日:2026 年 3 月 4 日
  (三)可转债兑息日: 2026 年 3 月 4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6 年 3 月 3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益丰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公司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期兑息发放日 2 个
交易日前将可转债本期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
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
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公告为准。
   (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可转债利
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可转债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
件的规定,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应缴纳公司债券
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
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 0.50 元(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0.40 元(税
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自行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
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
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
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0.50 元(含税)。
   (三)对于持有本期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
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关于
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
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和增值税;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
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5 号),自 2026 年 1 月 1 日
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
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
额为人民币 0.50 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
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金洲大道 68 号益丰医药物流园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31-89953989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保荐代表人:丁元、赵岩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188 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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